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年01月16日 06: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416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15日9:00时)。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赖国贵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本次可行权人员合计58名,可行权数量合计24.20万份,并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列明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已离职的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全部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24.20万份。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因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10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将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70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8人调整为58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50.10万份调整为48.40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已离职的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全部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激励计划》中10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 调整事由

  2020年5月1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此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0年6月9日,公司发布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成。

  (二) 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8.00元/股-0.4元/股=27.60元/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一期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5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4.20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2021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人员合计58名,可行权数量合计24.20万份,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审议确认的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一、 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 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三) 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行权。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授予的股票期权中除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58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8.40万份,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4.20万份,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18日

  2、行权数量:24.20万份

  3、行权人数:58人

  4、行权价格:27.60元/股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系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

  注: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总量已剔除本次待注销的10名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员工的股票期权,共计1.70万份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24.20万份。

  五、 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激励对象中杨国春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核实,杨国春自本公告披露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行权获得的股票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六、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一期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 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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