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年03月25日 14:14 商务部网站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0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20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和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2.1%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2.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3.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0%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0%

(MEMC Pasadena, 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2.1%

6.其他美国公司           2.1%

(All Others)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1月18日,应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补贴措施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和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代表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补贴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9年1月18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上述申请书电子版本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公司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美国政府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9年3月6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并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

在规定时间内,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美国政府及6家国内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收到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美国政府和6家国内生产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9年7月22日,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抗辩书》。

2019年9月6日,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五)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9年6月25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六)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9年8月28日至29日,调查机关对部分国内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对了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

(七)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八)信息披露。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9年12月27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和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四、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国税局在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金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该项目在原审中被调查机关认定为一次性补贴,将获得的补贴额以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10年为基础进行分摊。美国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和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等美国多晶硅企业于2010年1月获得免税额度,因此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仍然继续从上述项目中获益。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本项目为《国内税收法》(美国法典第26篇)第48C节,作为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一部分(又称"第48C节抵免")颁布。税收抵免由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国税局管理。截至2013年11月12日,第48C节提供的税收抵免已全部分配。自该日起,不再授权或授予第48C节税收抵免。第48C条本身自原调查期满后未发生其他变化或替换。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虽然公司最初申请了IRC-48C项下的税收抵免,但由于在田纳西州查尔斯顿建设工厂的延误,公司从未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利益。美国国税局最初分配给公司的税收抵免在2014年被没收。公司没有申请任何进一步的48C税收抵免。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回答本项目下的任何问题。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的法律依据、基本框架、基本目标、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发生变化。原反补贴调查裁定对该项目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在原审调查中,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为一次性补贴,获益企业的补贴额以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10年为基础进行分摊,从而计算出补贴幅度。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除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称其因抵免额度被回收而未获益外,没有证据显示美国其他多晶硅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的获益情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和REC 公司自2010年1月申请获得该项目下一定金额的税金抵免金额,获得的补贴额以资产的平均使用年限10年为基础进行了分摊。这表明,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和REC公司仍然从该项目获益。此外,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供的信息显示,该项目第一阶段23亿美元的第48C节抵免于2010年1月7日全部分配,第二阶段约1.5亿美元的第48C节抵免于2013年11月15日全部分配。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法典第26篇)第48C节本身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终止的迹象,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从该项目受益, 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在该项目下的补贴将于2020年1月到期,因此不会再获得可诉性补贴。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前述分析已经表明,该公司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仍然从该补贴项目中获益,相关证据表明该项目依据的美国《国内税收法》(美国法典第26篇)第48C节本身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终止的迹象,这说明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确认其未从该补贴项目获益。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反补贴措施终止后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机关已经在调查中客观考虑了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并据此裁定先进能源制造业税金抵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税务机构在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金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自原审调查期结束以来,《密执安州1998年第328号法案》(经济萧条地区动产税免除)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取代。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没有从该项目获益。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回答本项目下的任何问题。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各利害关系方答卷提交的信息未能证明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项目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发生了重大变更,或被终止。这表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仍有可能从该项目受益,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密执安经济发展局在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金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科技税收抵免(MCL 208.1431〈1〉〈d〉)是针对密执安州营业税的抵免。密执安州营业税自2011年12月31日起废止。由于这一变化,在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再发放新的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税金抵免。自原审调查期结束以来,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科技税收抵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取代。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没有从该项目获益。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回答本项目下的任何问题。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各利害关系方答卷提交的信息未能证明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发生了重大变更,或被终止。这表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仍有可能从该项目受益,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密执安州在"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项目下放弃应该收缴的税金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密执安州1974年第198号法案》(工业设施免税)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取代。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其在密执安州Raisin镇投资的有机硅生产基地依据该项目申请了财产税减免,但该生产基地不生产多晶硅或生产多晶硅的原料,不适用于多晶硅,因此与本次审查无关。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回答本项目下的任何问题。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各利害关系方答卷提交的信息未能证明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项目发生了重大变更,或被终止。这表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仍可能从该项目受益,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确认其未从该补贴项目获益。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反补贴措施终止后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机关已经在调查中客观考虑了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并据此裁定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

在原反补贴调查裁定中,调查机关认定美国税务机构对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该项目下获得了补贴利益,并据此确定了补贴幅度。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的2014年至2017年,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下累计获益123,4932.78美元。

美国政府在其答卷中主张,《华盛顿州法典》第82.04.294节的截止日期由2014年6月30日变更为2027年7月1日,此外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也没有被其他计划取代。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该公司没有从该项目获益。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依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项目的法律依据、基本框架、基本目标、运作模式、资助条件与原审调查结果一致,自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发生变化,但将截止日期延长至2027年7月1日。华盛顿州税务局网站的信息显示,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在该项目下持续享受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从而获得利益。这表明,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项目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田纳西州宪法严格限制政府直接免除财产税,仅适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文化和教育等非公有财产,但为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田纳西州地方政府将其名下的免税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此间接实现对企业的财产税减免(简称PILOT)。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工业发展委员会"将其名下财产出租给企业。根据田纳西州财政部审计员办公室关于PILOT 项目的披露文件,2014 年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和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分别获得了3 项和4项财产税减免;2016 年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和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分别获得了2 项和7 项财产税减免。文件中对具体获益金额没有披露。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自1955年以来,田纳西州法律授权地方政府成立工业发展公司,也称为工业发展委员会(IDB)。这些委员会是公共非营利实体,可以由一个城市或县组成,也可以由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联合组成。工业发展委员会拥有的财产是免税和公有的,其可以将拥有的财产出租给企业。地方政府可以授权工业发展委员会接受代替税收的付款(PILOT)。PILOT 协议使地方能够补偿因工业发展委员会房产免税状态而减少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税收入。2015-2016财年,工业发展委员会PILOT总额为8520万美元。田纳西州批准工业发展委员会 PILOT协议考虑以下因素:(1)商定的付款是否至少等于该财产需缴税时应缴纳的税款;(2)协议的时长;(3)涉及的地方政府。对于支付给市县的款项至少等于应缴纳税款的协议,除了创建工业发展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地方政府的要求之外,无需额外批准;对于支付给市县的款项少于该财产应纳税款的协议,会附加适用条件,这取决于协议的期限,以及签订协议的工业发展委员会是否由一个没有自己财产税的市政当局设立。美国政府没有提供在该项目下获得税收免除企业的信息。

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在答卷中主张,根据田纳西州法律,所有工业项目都有资格参与PILOT安排,因此没有任何行业特定要求。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该公司与田纳西州克利夫兰市布拉德利县工业发展委员会签订的PILOT协议仍在执行中。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回答本项目下的任何问题。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依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田纳西州地方政府机构授权工业发展委员会以出租并收取租金方式部分或全部减少相应财产的应纳税款,属于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符合《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构成财政资助。由于美国政府未说明在该项目下获得税收免除的资格条件,也未提供获得税收免除企业信息,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未回答本项目有关问题,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属于可诉性补贴,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和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从该项目下获益。

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其自2014年12月起在田纳西州不再拥有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施,因此在复审期间无法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利益。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未回答本项目任何问题,其答卷中其他部分提及的信息并不能直接否定其在2014年从PILOT项目获得3项财产税减免的事实,其在答卷中未对获益情况与否提出主张及证据。调查机关已经在调查中客观考虑了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并据此裁定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项目具有专向性,属于可诉性补贴,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从该项目下获益。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瓦克多晶硅北美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仍主张其不认为此项目下的安排是国际或中国规制影响贸易的补贴的相关规制中所指的"利益"。由于该公司并未提出新的主张及证据,调查机关对此不予接受。

(七)华盛顿州高科技销售和使用税延期及免除。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根据华盛顿州税法,包括先进计算、先进材料、生物科技、电子设备和环境技术的五个行业的高科技企业用于设施建设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可享受销售和使用税延期,如果企业维持合格的商业活动八年,延期将成为税收免除。根据华盛顿州税务局网站显示,2015年至2017年,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下累计获益1,739,721美元。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根据《修订华盛顿法典》第82.63章,为了在高技术企业发展周期的早期,激励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从事下列研究和开发技术类别中的企业很可能有资格获得销售/使用税收延期,包括:高级计算机学、高级材料、生物科技、电子设备技术、环境技术。为了获得资格,企业需要开启新的研发或者中试规模生产业务,或者扩大当前业务或通过扩大、更新或者配备华盛顿州任何地方的现有厂区对当前业务实现多样化。该章规定的税收延期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5年1月1日期满。华盛顿州税务局是高科技销售和使用税收延期的管理机构。根据该章规定,如未出现法定例外情况,延期(缴纳)的税收无须偿还。法定例外情况包括,如投资项目在税务局核实投资项目已完成运作所在的日历年内或者其后七个日历年内的任何时候用于除合格研发或中试规模生产以外的目的,则必须偿还税收延期。美国政府没有提供在该项目下获得税收延期企业的信息。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依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华盛顿州税务局仅对高级计算机学、高级材料、生物科技、电子设备技术、环境技术等五个特定的高科技行业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延期征收销售和使用税,并在特定情况下免除征收。华盛顿州税务局网站显示,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下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属于可诉性补贴。由于本项目涉及的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从该项目中获益。

(八)华盛顿州对投资乡村的制造企业的销售和使用税延期及免除。

本次复审调查中,申请人主张,根据华盛顿州税法,如果制造企业在人口稀少的乡村郡县投资,其用于设施建设和购买设备的费用可享受销售和使用税延期,如果企业维持合格的商业活动八年,延期将成为税收免除。根据华盛顿州税务局网站显示,2014年至2017年,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下累计获益9,079,582美元。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主张,根据《修订华盛顿法典》第82.60章和《华盛顿行政规章》458-20-24001,位于华盛顿州经济困难地区的合格企业可以延期缴纳与投资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现有厂区以及投资新的机器或者设备有关的销售和使用税。税收延期适用于两类经济困难地区:华盛顿就业保障局根据失业率高于平均水平的情况指定的高失业率县域;华盛顿州商务部指定的社区赋权区(指位于城市或者非法人地区,并且具有就业机会和教育服务有限、经济适用房缺乏以及基础设施退化等特征)。如果企业继续按既定目的使用厂区、机器或者设备达八年,则延期缴纳的税收可被免除。该项目创建于1985年,该项优惠无到期日期,但税务局无法在2020年7月1日之后出具递延证明。美国政府没有提供在该项目下获得税收延期企业所属行业或地区的具体信息。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依据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华盛顿州税务局仅对在华盛顿州特定经济困难地区投资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现有厂区以及投资新的机器或者设备的企业适用延期缴纳销售和使用税,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时限后可以免除缴纳销售和使用税。华盛顿州税务局网站显示,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下享受延期缴纳税款。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二)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财政资助。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具有专向性,属于可诉性补贴。由于本项目涉及的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认定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从该项目中获益。

(九)其他补贴项目。

对于下列项目,调查机关在原反补贴调查中做出如下裁定:

1.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

密执安州光伏制造业税金抵免

密执安州高技术"锚企业"因吸引其他企业投资而获得的税收抵免

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企业的州营业税抵免

密执安州"可再生能源复兴区"内企业的税收免除

密执安州可替代能源动产税免除

密执安州运输部-运输经济发展基金A类拨款

华盛顿州高科技企业基于研发费用的商业和职业税抵免

2.原反补贴调查中不做认定的项目。

田纳西州-为Hemlock的多晶硅生产厂区修建基础设施

田纳西州-为Hemlock的员工培训提供拨款

田纳西州-蒙特高梅县低于对价向Hemlock提供土地

爱达荷州-波卡特洛市向Hoku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于原反补贴调查中裁定的应诉公司均未使用的项目,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的信息,没有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从项目中获得利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可能不会从这些项目中收益。对于原反补贴调查中不做认定的项目,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简要回答。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调查机关在本次复审调查中不做认定。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应确认其未从其他被调查的补贴项目获益。对此,调查机关认为,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内容,是调查反补贴措施终止后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机关已经在调查中客观考虑了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并据此做出裁定。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十)调查结论。

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仍然从美国先进能源制造税金抵免项目获益;原审认定的密执安州"工厂复兴区"和"工业发展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免除、密执安州"经济萧条地区"企业的动产税免除、密执安经济发展局-高技术企业税金抵免、华盛顿州太阳能制造企业适用较低的商业和职业税税率等四个项目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没有终止,也没有被其他计划取代,被调查产品仍然可能从这些项目中获益。此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在田纳西州财产税免除、华盛顿州高科技销售和使用税延期项目及免除、华盛顿州对投资乡村的制造企业的销售和使用税延期及免除等三个补贴项目下获益。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

(一)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9年第3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在物理特征及化学性能、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包装方式、销售渠道及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与中国企业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6家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企业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的产量进行了审查与核实,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比例超过50%。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公司构成了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情况。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调查机关对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国内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需求量分别为23.47万吨、27.40万吨、33.57万吨、39.30万吨和39.67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16.73%,2016年比2015年增长22.54%,2017年比2016年增长17.08%,2018年比2017年增长0.93%。

2.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分别为11.01万吨、14.74万吨、16.10万吨、17.91万吨和18.42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33.84%,2016年比2015年增长9.21%,2017年比2016年增长11.23%,2018年比2017年增长2.85%。

3.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10.69万吨、13.47万吨、14.80万吨、17.29万吨和16.87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26.01%,2016年比2015年增长9.92%,2017年比2016年增长16.80%,2018年比2017年下降2.43%。

4.国内销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分别为10.33万吨、13.27万吨、15.20万吨、17.16万吨和16.81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28.57%,2016年比2015年增长14.47%,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91%,2018年比2017年下降2.03%。

5.内销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收入分别为134.00亿元、134.41亿元、150.89亿元、185.85亿元和152.83亿元。2015年比2014年增长0.31%,2016年比2015年增长12.26%,2017年比2016年增长23.17%,2018年比2017年下降17.76%。

6.内销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为12.98万元/吨、10.12万元/吨、9.93万元/吨、10.83万元/吨和9.09万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增长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

7.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分别为6.89亿元、-0.23亿元、19.46亿元、41.56亿元和17.35亿元。2015年出现亏损,2016年扭亏为盈,2017年比2016年增长113.61%,2018年比2017年下降58.25%。

8.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基本稳定,总体略有下降。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4.00% 、48.47%、45.28%、43.66%和42.38%。2015年比2014年上升4.46 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下降3.1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61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1.28个百分点。

9.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量分别为0.47万吨、0.48万吨、0.23万吨、0.21万吨和0.22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1.93%,2016年比2015年下降51.28%,2017年比2016年下降7.43%,2018年比2017年增长0.67%。

10.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略有上升,但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45%、-0.05%、3.97%、8.27%和3.02%。2015年比2014年下降1.49 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4.02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4.29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5.24个百分点。

1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且波动剧烈。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51.66亿元、8.59亿元、21.78亿元、35.59亿元和44.86亿元。2015年比2014年下降83.36%,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3.39%,2017年比2016年增长63.45%,2018年比2017年增长26.03%。

12.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基本稳定。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分别为7,961人、7,744人、7,880人、7,845人和7,904人。2015年比2014年下降2.73%,2016年比2015年增长1.76%,2017年比2016年下降0.44%,2018年比2017年增长0.75%。

13.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97.04%、91.36%、91.95%、96.56%和91.60%。2015年比2014年下降5.68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0.59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4.6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4.95个百分点。

14.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分别为13.43吨/人、17.39吨/人、18.79吨/人、22.04吨/人和21.35吨/人。2015年比2014年增长29.54%,2016年比2015年增长8.02%,2017年比2016年增长17.32%,2018年比2017年下降3.16%。

15.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人均工资分别为7,097元/人/月、7,285元/人/月、7,228元/人/月、8,198元/人/月和8,802元/人/月。2015年比2014年增长2.65%,2016年比2015年下降0.78%,2017年比2016年增长13.42%,2018年比2017年增长7.36%。

16.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补贴措施实施以来,中国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得益于2015-2017年国内市场需求的强劲增长,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国内销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期末库存也处于较低水平。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大幅下降,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率波动剧烈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本。在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开工率、利润等各项指标均出现下降,内销价格明显下滑,税前利润大幅减少,多数企业处于亏损边缘。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和影响。

(二)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中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 2.11万吨、1.33万吨、0.56万吨、0.87万吨和0.75万吨,占据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8.99%、4.85%、1.67%、2.21%和1.89%。这表明尽管实施了反补贴措施,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并未停止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且仍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

由于2016年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将其多晶硅产能投入运营,2014年至2018年,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能总体大幅增加,分别为4.80万吨、4.80万吨、5.94万吨、6.83万吨和6.68万吨;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分别为4.19万吨、3.97万吨、4.49万吨、4.92万吨和3.95万吨。而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闲置产能(产能减去产量)则持续增加,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0.61万吨、0.83万吨、1.45万吨、1.91万吨和2.73万吨,闲置产能占其总产能的比例由12.81%上升至40.84%。这表明,美国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太阳能级多晶硅产量,从而扩大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业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没有成规模的光伏电池的硅片生产企业,在硅片领域的需求极少。根据美国企业答卷提交数据,美国国内存在少量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市场需求,占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总产能的比例约10%。这表明,美国国内市场对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需求十分有限,对自身产能的消化能力明显不足,严重依赖美国以外的国际市场。

上述分析表明,损害调查期间,美国仍具有较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闲置产能,国内需求有限,需依赖出口的产能比例高,严重依赖国际市场。而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消费市场,也是美国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市场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即使有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并未终止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被调查产品仍在特定补贴项目下受益,并对中国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在本次复审中,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并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的价格影响。

在本次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即使有反补贴措施的实施,美国生产商、出口商仍在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而且,美国并未终止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如果取消反补贴措施,美国对被调查产品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 2014年至2018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86万美元/吨、1.82万美元/吨、3.39万美元/吨、1.81万美元/吨和1.41万美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1.86%,2016年比2015年增长85.86%,2017年比2016年下降46.53%,2018年比2017年下降21.87%。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总体呈波动下降态势,期末较期初下降23.80%,且后期下降态势较明显。

2014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分别为12.98万元/吨、10.12万元/吨、9.93万元/吨、10.83万元/吨和9.09万元/吨。2015年比2014年下降21.98%,2016年比2015年下降1.94%,2017年比2016年增长9.09%,2018年比2017年下降16.06%。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总体上也呈波动下降趋势,期末较期初下降29.97%。

调查期内,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均呈波动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价格总体下降23.80%,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下降29.97%。

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在产品质量、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等方面基本相同,在中国市场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可以互相替代,价格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面,原反补贴调查中已经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生价格影响。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商、出口商为消化其闲置产能,扩大中国市场份额,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补贴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降,损害调查期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盈利水平可能进一步下降,甚至可能再度出现亏损以及财务状况的恶化。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被调查产品可能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和赫姆洛克半导体运营有限公司在评论意见中主张:第一,关于国内产业状况,国内产业经济指标表现良好,不存在持续损害;第二,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进口价格始终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是成本下降的结果,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在损害调查期内并没有给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出口已转移至其他市场,部分生产设施已关闭且没有新增产能计划,如终止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不会显著增加。考虑到中国多晶硅消费量的持续显著增长,加之国内产业不断提高的竞争力和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对有限的进口数量,也不存在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第三,关于产品可替代性,美国的高品质产品无法被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完全替代,对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继续实施措施不符合下游利益。

关于国内产业状况,调查机关认为,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审查应包括对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国内产业在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是正常的,这并不意味着损害完全消除,更不意味着损害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相关数据表明,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稳定,市场份额有所下降,税前利润和现金净流量指标波动剧烈,投资收益率波动剧烈且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前期投资难以及时收回成本。调查机关注意到了"光伏新政"对多晶硅市场的冲击,以及对国内产业2018年经济指标的影响。调查机关并未将该影响归因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但该影响使得国内产业的不稳定状态进一步加剧,抗风险能力减弱,更容易受到进口产品等相关因素的冲击。

关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仍占据着一定的市场份额。由于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闲置产能较大,国内需求有限,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可能大幅增加。其次,如前所述,损害调查期内,除个别年度外,被调查产品价格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总体均呈波动下降趋势,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商、出口商可能继续或再度采用补贴手段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售价可能进一步降低,并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明显不利影响。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的成本下降、市场行情等因素造成的价格下跌以及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可能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在终止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价格影响。

关于产品可替代性,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无法替代进口产品;第二,反补贴措施的目的不是禁止进口,被调查产品仍可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对中国出口,通过反补贴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有利于国内产业的恢复和发展,符合下游企业的长远利益。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进口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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