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两宗违法遭罚51万 信用卡资金流入房地产

长安银行两宗违法遭罚51万 信用卡资金流入房地产
2020年01月23日 17:19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长安银行两宗违法遭罚51万 信用卡资金流入房地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19〕99号、100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假借保本理财投资名义实际投资特殊目的载体产品,并承担风险兜底职责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51万元。 

  据2018年年度报告,长安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二大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三大股东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长安银行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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