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助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助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2019年12月06日 00:06 中国产经新闻

原标题:信用评级业管理办法发布助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报记者 冷万欣报道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的重大举措。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

  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

  日前,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制定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据悉,在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要求方面,《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对于《办法》出台将会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方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对《办法》的政策影响进行了充分市场调研和审慎评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迈上新台阶;第三,《办法》的出台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安排,《办法》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此外,《办法》建立了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将进一步提升信用评级服务金融市场的水平,对评级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开放均具有深远影响。

  树立行业规范发展统一标杆

  众所周知,在信用风险加速暴露的环境下,信用评级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作为风险定价的重要一环,评级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开放环境下,信用评级机构更成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枢纽之一。作为国家金融开放战略的一部分,评级市场已经正式对外开放。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必须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在一国金融市场发展中的地位。

  目前国内评级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多头监管格局下,部分监管规则不统一;另一方面,在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下,级别竞争和价格竞争等恶性竞争现象仍然存在,评级独立性不足。此外,国内债券市场信用等级集中在较高级别,等级区分度不足,评级公信力尚需提升。在评级市场开放背景下,如何协调内外资评级机构良性竞争,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服务金融市场开放与“一带一路”战略,也是评级业面临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树立了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统一标杆,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评级服务金融市场与金融开放的能力。

  此外,《办法》立足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专设第六章,对信息披露渠道和披露内容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评级质量信息、评级信息来源、第三方尽职调查以及结构化融资产品评级信息等六大类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四是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评级行业自我约束。

证监会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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