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1月09日 02: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 2019年10月23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 1亿元的并购贷款,用于支付多多药业 27.82%股权转让价款,期限 2.5 年,业务品种为并购贷款,由本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四环医药以其所持多多药业 69.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详见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告号:2019-041、2019-042;2019 年 6月 19 日,公告号:2019-049)。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贷款行意见变更部分贷款条件:“有条件同意给予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购贷款额度人民币 4,000 万元,用于向黑龙江农垦佳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多多药业有限公司27.82%股权转让价款,额度有效期 2 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 2 年且不超过额度有效期,每半年归还本金,不可循环。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持有的多多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余担保条件不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8日(周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7日(周四)—2019年11月8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周四)15:00至2019年11月8日(周五)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4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6,998,2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8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3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214,3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7,783,9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司洪伟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为四环医药向渤海银行申请4,000万元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6,99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7,785,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中关村科技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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