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2019年10月23日 05:5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09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日查询公司银行账户发现,公司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明细如下:

  ■

  根据公司财务部核查,上述招商银行绵阳分行账户申请冻结法院为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公司判断为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特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斯特威尔公司向雨花台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

  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支行账户申请冻结法院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故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该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原因。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情况

  ■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关于收到(2018)苏0114民初5358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7、2018-059、2018-060),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及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因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公告。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已被雨花台法院划转470万元,公司初步判断为伊斯特威尔公司向雨花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5)。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9、2019-044),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前述公告。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6):改案件已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公司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后续若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8个,其中一个基本存款账户,7个一般存款账户,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819,949.7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油服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其中,油服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科技”)经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经营。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正常。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银行账户。公司目前仍可通过其他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在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0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3日及2019年9月24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5、2019-069、2019-075、2019-080、2019-092)。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浙江 部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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