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变迁与广东十三行的崛起

中人变迁与广东十三行的崛起
2019年08月18日 06:05 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中人变迁与广东十三行的崛起

乾隆36年(1771)十月十六日,钟琳士卖地的契约中,有“祖:钟朋远;胞叔:钟永琦、钟永瑃”的名字。

土地买卖契约中,都会写上“无勒逼”之类的话,表明在中人的担保下,交易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

乾隆56年(1791)九月,曾开棕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不但有父母,还有4个胞伯叔,4个堂兄弟做见证人。

《格伯簋》及其上的铭文。(资料图片)

1940年的一份土地契约中,大量出现基层管理人员的名字。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无论是土地买卖契约、卖地定金契约、阴地送讨买卖契约,还是土地房屋实物租佃契约、钱财借贷借(收)据、宗族(家庭)分关继承文约等,都少不了一个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社会见证人,俗称中间人、中人。

  早在西周时就出现了用物品交换土地的铜器铭文。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记载了格伯以良马4匹换取倗生土地30田的事,其中写道:

  “惟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白(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贾(价)三十田,则析……华(厥)书史戈武立成,铸保(宝),用典格白(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

  这段铭文中,出现了一个叫“戈武”的书史,他就是作为中人参与这个契约的订立和书写人(铸保)。戈武这个人,应该是目前有文字记载的古代契约中,最早出现的中人,也是中国古代契约传统“行契立中”的有力证据。

信中人民间法制诚信的结果

  周懿王5年(公元前895)的铜器铭文《五年卫鼎》中,记载了裘卫以田交换邦君厉的5田,铭文还记载了有关官员、证人参加,双方签订交换契约的事。这些官员、证人,也是中人。

  西周以来,中人的称谓不断变换。秦汉时叫任者、任知者,魏晋南北朝时叫时见、时人、临坐,唐朝称保人、见人、知见人,宋元时叫见人、作中人、中间人,清朝叫中见人、引说、凭中人、同中人、居间,民国时叫中人、正中、偏中等。这么多称谓,用一个词语来概括,就是中人。

  清朝学者王棠在《燕在阁知新录》讨论中人的本源时说:“今日文契交易必用中人,此字亦有所本。乐府《当墙欲高行》云:龙欲升天须浮云,人之仕进待中人。以为仕进不待中人,则事不成;交易不用中人,亦无取证也。”

  照王棠的说法,中人在交易中起到引领人的作用,如果没有中人的活动,那么订立契约的行为会“事不成”;没有中人参与的契约关系,也是不稳固的,一旦产生纠纷就会陷入“无取证”的窘境。

  这说明,人们在判断、解决契约纠纷时,只有一纸文书是不够的,至少得有中人在场,才能把事情说清楚。

  官方断案说理,非常重视中人这一要素,如果用没有中人的契约文书来证明契约关系的存在,文书本身就很可疑。此类纠纷在明清判牍中较为常见,可见官方在协调解决契约纠纷时对中人的重视程度。

  在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其实并没规定签订契约时必须要有中人。那么,为什么民间在交易中又必须要有中人参与呢?

  在古代的王朝统治中,县以下的宗法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乡约自治,也就是俗称的熟人社会、族权社会、宗法社会。

  此前我们说过,一些大家族的族约中规定,犯了某条某款,就要被活埋或“浸猪笼”,简直就是族权大于王法。但对普通乡民来说,他们愿意遵守这样的族约,这是一种自愿选择的结果,当然,其中也包含着被逼迫而不得不遵守的成分。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交易中必须要有中人参与,正是民间构建法制诚信的选择结果。中人制度有着解决争议的特点,中人在熟人社会中有公正、客观、中立的社会形象,能很好地利用其权威性和公正性,起到协调、化解民间纠纷的效果。

  所以,信中人,得公允。

靠面子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

  一般来说,做中人的人,首先要有相对的权威性。放在乡村熟人社会,那就是有面子的人,面子大,大家都服他。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封建小农经济和自给自足思想盛行,形成了较为封闭的社会氛围,人们更习惯于依靠熟人解决问题。

  民间最普遍发生的如借贷、租佃、土地、房产等交易,总是在社会中已有的人脉关系网中发生。这些关系靠人情面子来维系,面子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中人的面子,对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

  其次,中人的人脉关系广,犹如媒婆一样,了解买卖双方的信息,从而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信息闭塞的时代,不同村镇或不同地域的交易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存在信息不能互通,买卖交易无法进行的风险。这时,需要中人的人脉关系把双方的需求连接起来。

  苏氏家族的苏国宽,本来是在成都东山一带发展,却在同治3年(1864)大手笔地用4500两银子在温江买到了谢家的120亩地,这得益于12个中人的人脉关系发挥的效能。

  事实上,做中人的也有一个圈子,就像现在的中介公司,谁手里有资源,大家互相沟通,促进交易的成功。

  再次,中人还得有“三寸不烂之舌”的说辞技巧。

  有时,双方当事人有联系并也知道买卖信息,但碍于面子,羞于直接面对面地讨价还价。但是,出于交易的共同性,买方想物美价廉,卖方想价钱越高越好。这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谈不好,交易就会失败。

  中人可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从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促成交易成功。

  最重要的一点,是中人把实力不相当的交易双方,从法律的角度建立起平等交易的关系,并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基础上为交易做担保。

看地位家族长辈适合做中人

  分析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的中人身份,我们可以按其地位、作用分为3种情况:一是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的族人、熟人、亲友或邻居,二是里长、甲长、村长、保长之类的基层管理人员,三是专业性的中人,旧称中证或牙人,现称经纪人,即职业中介人。

  在旧时农村宗族社会中,家族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尤其是见多识广的族长、长辈,“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弥高而德弥邵”,故“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则必察命焉”,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权威性。在进行土地交易时,请他们来做中人,能达到双方或某一方的心理信任需求。

  乾隆36年(1771)十月十六日,在钟琳士把水田卖给福圣祠新罗氏的契约中,在说合中证、邻证的名字后面,出现了“祖:钟朋远;胞叔:钟永琦、钟永瑃”的名字。

  很显然,钟琳士把祖父和两个叔父一起请来做见证人了。他们都是钟琳士的长辈,在钟家具有一定的威望。对买方新罗氏来说,卖方请来的长辈,也同样在当地具有权威性,认可了他们来做见证人。

  当然,钟琳士把祖父和叔父请来做见证,也是必需的环节。钟琳士出售的产业,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属于钟氏家族的,钟琳士在契约开头写上了“祖孙叔侄商议”这句话,表明这次交易得到了祖父和叔父的同意。

  所以,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祖父和叔父到场做见证,否则那句话就没有证据,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凭证。对买方来说,也要要求钟琳士把他的祖父和叔父请来并在契约上签字画押,以防日后出现争端。

  其次,中人是一般的族众。一般族众是相对族长、房长而言,在族中没有特殊权威的人。

  他们与立契人的关系,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立契人有较近的亲属关系,是立契人的兄弟、侄子、叔伯等。

  近亲属做中人的最大好处,一是可凭借血缘亲情关系,确保中人对契约投入最大程度的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可免去惯例中亲属优先购买权而带来的阻挠。

  乾隆56年(1791)九月,曾开棕在把水田卖给苏美瞻的契约中,不但有父亲曾德阳、母亲曾冯氏,还有4个胞伯叔曾朝阳、曾明阳、曾荣阳、曾显阳,亲弟弟曾开榜,4个堂兄弟曾玉珑、曾开槐、曾开樽、曾开桂做见证人。

  如此庞大的血缘亲人见证团,至少从侧面印证了这些族内亲人是自动放弃了亲属优先购买权的。他们或许是曾开棕主动请来的,也有可能是苏美瞻要求的。

  如果是苏美瞻要求的,那说明曾氏家族在当地的势力较大,苏美瞻为防止今后出现纠纷,把他们请来做见证,不失为一种非常明智的选择。

  另一种类型是,立契人和中人虽属于同族,但相互之间的关系较远,而这些人在族内有较高的威信,请来做中人是很适合的。

  咸丰3年(1853)六月十一日,冯树亭、冯荫亭兄弟叔侄等,将田产卖给毛卫汀,契约中的见证人有房族一项,计有冯弥臣、冯锡康、冯衡山、冯丕堂、冯承思、冯廷桂、冯廷芳、冯玉书、冯万成9人。这9人,显然是冯氏兄弟所在的冯氏家族族人。

避保长低调买地合理避税

  旧时地方基层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如保长、里长等,是没有品级的,不属于国家行政官僚体系,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官”,不入流。但在民间,他们却被认为具有“官”的身份和象征意义,是代表国家的官方人员。

  尽管他们不属于官僚体系,但在官方文献中,对保长、里长等地方基层管理人员还是认可的。

  《清高宗实录》中说:“身充甲保,即属官役。一切事件,地方悉惟该役是问。”意思是说,既然当了保长、甲长,就属于为官府服务的人,一切事情都要找他们。说明朝廷还是把他们当做官方的人,他们身上被赋予了较多的官方权力。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最早一件土地契约中,就出现了这些人的名字。

  乾隆19年(1754)七月十八日,陈尧徵把田产卖给陈祖浩,双方签订的土地契约中,出现了“乡约:贾文运;里长:彭文思”的名字。说明在这桩交易中,买卖双方把基层管理人员邀请来做见证,以此增强交易的权威性。

  不过,在此后的土地契约中,这些基层管理人员的名字就很少出现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邀请这些基层管理人员的好处更多,比如可以不备礼钱,钱给少了要得罪他们,钱给多了又遭不住,所以干脆不请,少些麻烦。

  更为重要的一点好处是,如果不想缴税,那就不能让他们知道。因为这些基层管理人员一旦参与了土地交易,就会掌握本地居民的实际财产状况,对今年工作中摊派公事和费用也有帮助。

  比如,今后遇到上级的摊派,需要当地出一笔费用,那么,这些基层管理人员肯定不会挨家挨户去收取,一是麻烦,二是不一定能收得起来。这时,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让大户人家“出血”。某某家去年花了一两千银子买了地,那家人财力雄厚,摊派一点费用是没问题的。

  如此一来,这户人家就“摊上事儿”了。不出钱是说不过去的,出钱又觉得太亏。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买地的时候请了基层管理人员,让他们知道了自家的底细。苏氏家族低调买地的策略之一,就是只签订定金契约,这样可以避税。而且,与此为佐证的是,在苏氏家族所有的定金契约中,没有出现基层管理人员的任何名字。

职业中人每桩交易都收取一定费用

  但是,在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土地买卖契约又显示,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土地契约中开始大量出现基层管理人员的名字。最多的一件契约中,这些人员的名字占了出现在契约中的名字的一半。

  这些基层管理人员大量介入民间土地自由买卖,看重的是能从交易中获取一笔公证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合法收入的,不存在任何贪污受贿问题。这样的好事,自然让基层管理人员趋之若鹜了。

  这就是职业性中人,旧称中证或牙人。牙人,指旧时居于买卖人双方之间,从中撮合交易,以此获取佣金的人,又叫牙子、牙郎、牙侩。明朝学者陶宗仪在《辍耕录》中说:“今人谓驭侩为牙郎,本谓只互郎,谓主互市事也。唐人书互市作牙,压似牙字,因讹为压耳。”

  宋朝时,京城行铺的牙人,都可申请登记充当市场交易的行人或牙人,但要交一定数量的金银作为保证金,这相当于是行业准入了。

  到明清时期,随着商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牙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很多活跃在民间的牙人,以做中人为职业,每桩交易都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从事牙人职业的人多了,就形成了专门的行业协会,被称为牙行。清朝著名的广东十三行,就是指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十三家牙行商人。

  1949年后,新生政府不鼓励牙行和牙人的发展,随着规范的交易所的建立,多数牙行和牙人被取缔或自行消亡。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契约文书中,有一个叫赖懋一的中人,在契约中出现的次数最多。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档案编研负责人胡开全介绍说,赖懋一本是苏氏家族的一个佃农,由于善于为人处世,个人信誉度高,逐渐把中人作为了副业。他熟悉交易行业以及买卖双方的情况,在当时相当于是职业性的中人了。

  赖懋一的名字,在土地契约中最早出现在嘉庆12年(1807),最晚是道光11年(1831),前后长达24年。他的名字一共出现在7件契约中。

  由于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只是冰山一角,可以推测的是,赖懋一撮合成功的土地交易远远不止7桩,他从事的中人职业也不止24年。

  封面新闻记者黄勇特别鸣谢: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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