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11月2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8-109),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民初 7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1亿元及利息720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投资本金及利息的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第一项的投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非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 7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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