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科研不得违背伦理道德“AI换脸”恶搞属侵犯肖像权

基因科研不得违背伦理道德“AI换脸”恶搞属侵犯肖像权
2019年04月21日 04: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基因科研不得违背伦理道德“AI换脸”恶搞属侵犯肖像权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AI换脸”、人体试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立法过程体现出较强的现实意义。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活动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AI换脸”

  深度伪造可以制作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更多担忧。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完善医疗人体试验相关规定

  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试验活动规范有序?

  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杨立新说,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将临床试验的范围扩大至“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治疗方法”,这样更符合医疗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好推动医学科学发展,也保障医疗科技能够更加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强化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别强化保护,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

道德 人格权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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