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年04月19日 04:53 中国证券报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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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二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7,922,364.88 元

  4、一审裁定:福州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5)、《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9),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新增4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讼金额人民币17,922,364.88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48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17,922,364.8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2016年和2017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3)

  原告共计4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48件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四)法院审理情况

  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州中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就上述48起法院已作出裁定的案件,公司收到35起原告的民事上诉状,该等原告已提起上诉,涉及金额人民币5,763,700.23元。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上诉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福建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共涉及220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福州中院一审已驳回原告的起诉,其中199名原告已提起上诉,累计涉及金额人民币87,153,885.43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众和股份 民事裁定书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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