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4月19日 04:53 中国证券报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下午15:00时至 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1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李新威董事长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32,590,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87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140,242,054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05%;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2,348,2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231,692,4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38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139,344,154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156%;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2,348,2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9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89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90%。

  其中:内资股股东5人,代表股份897,900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9%;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1,69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11%。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

  (五)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融资规模和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

  (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2019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股东大会 外资股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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