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4月19日 04:53 中国证券报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044,578.93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年3月2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3),公司因为原全资子公司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稀土”)提供担保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9年4月17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梧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04民初69号)、《查封情况记录》,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股份”)

  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广西稀土作为借款人于2016年7月26日订立《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合同约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为: 2017年7月25日还款200万元、2018年1月25日还款1,000万元、2018年7月25日还款1,700万元、2019年1月25日还款2,000万元、2019年7月25日还款2,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等情形出现时,属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以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稀土在签订了文件编号尾号分别为02、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广西稀土提供自有的座落在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鼎立股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鹏起科技为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7,000万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截止目前,被告广西稀土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且被告广西稀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上述情形已构成违约。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原告计算,被告广西稀土应返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共48,044,578.93元,其中本金47,319,800.66元。

  二、财产保全申请裁定

  广西梧州中院受理的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向广西梧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稀土名下位于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查封金额分别为1,345万元、1,185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鹏起科技价值2,27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已提供《财 产保全专用保函》作为担保。广西梧州中院认为,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的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3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的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在建项目,在1,18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3、查封被申请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274万元的财产。

  三、财产查封明细

  广西梧州中院审理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技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鹏起科技名下车辆8辆;

  2、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分别在1,345万元、1,18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3、对属被申请人鹏起科技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王桥路1036、1037号的不动产在4,804万元范围内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4、对属鹏起科技所有的以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

  四、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其中对广西稀土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此议案并经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19日披露的《第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7)、《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5)。

  五、关于公司为广西稀土新材料提供担保事项说明

  2016年11月3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将公司于2014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广西稀土100%股权出售给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盈利能力较差,失去上市公司担保可能在短期内对其融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为保障广西稀土资金结构及生产经营的稳定,经公司与受让方鼎立控股协商一致,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同意在广西稀土总额为4,616.46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前继续为该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议案并经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6年11月22日披露的《第九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2)、《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广西稀土100%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价款8800.00万元,鼎立控股已支付公司转让价款4488.00万元,余4312.00万元尚未支付。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查封情况记录》

鹏起科技 稀土 梧州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5-10 泉峰汽车 603982 9.79
  • 04-24 日丰股份 002953 --
  • 04-23 有友食品 603697 --
  • 04-17 运达股份 300772 6.52
  • 04-17 中创物流 603967 15.32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