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不合格禁止上路

机动车排放不合格禁止上路
2019年03月27日 07:30 新快报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昨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下称“修改稿”)。修改稿第九条表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有意见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管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修正案草案稿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目前,修改稿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同时明确,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此外,群众举报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机动车 修改稿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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