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3月26日 03:33 中国证券报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15:00至2019年3月2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312,141,230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所持(代表)股份76,79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60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所持(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所持(代表)股份76,796,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6031%;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100,40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94,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8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侯洪玉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皖径桥证字[2019]第001号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侯洪玉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原药业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丰原药业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25日下午14:00如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为2019年3月19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0名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股东代表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及清点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合法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戴金煊

  见证律师:  常合兵、侯洪玉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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