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下月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部门:下月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03月22日 07:1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三部门:下月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来源:长江商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要求,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同时,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其中,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此外,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中新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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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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