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三节课的早教突然“黄”了 家长索赔获法院支持

上了三节课的早教突然“黄”了 家长索赔获法院支持
2019年03月20日 19:32 法制网
上了三节课的早教突然“黄”了 家长索赔获法院支持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金娜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很多家长都不想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让孩子上这样那样的早教班,浙江嘉兴南湖区的吴女士就是其中一员。但是,她将自己的孩子送去某早教机构上了三节课之后,早教机构却突然转让给其他培训机构而不再开办吴女士所报课程,遂起诉要求退还剩余学费。南湖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吴女士的诉求。

吴女士是在一家银行工作的白领。平时看到周围很多同事、朋友都在给孩子报名上各种各样的早教班,为了确保孩子“不落于人后”,几经挑选,吴女士也忍不住给自己的孩子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报了一个早教班。尽管两个月4000元学费的收费标准不算便宜,但是想到能对孩子未来成长和发展有帮助,吴女士觉得这钱花得值得,于是爽快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并且当天就转账支付4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上了3节课之后,该早教机构突然转让给另外一家培训机构,不再开办吴女士报名的培训课程。想到对方的行为违背了当初与自己所签《课程销售协议》中的约定,而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又弄得自己措手不及,满怀气愤的吴女士盛怒之下找到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其调解下,受让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许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先支付要求市场监管局统计的应退费用3570元的20%,余款在半年内付清。承诺签订后,许某通过微信向吴女士转账714元,此后余款一直未支付。无奈之下,吴女士将早教机构、培训机构以及许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此前剩下的费用2856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教育合同纠纷,吴女士与早教机构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后吴女士按约支付了课程费4000元,但早教机构因不再开办该课程而无法继续履行安排吴女士孩子参加该课程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返还剩余的课程费用。而许某自愿承诺退还相应课程费,并没有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许某的承诺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与早教机构共同承担返还吴女士课程费的责任。综上,法院遂判决早教机构和许某返还吴女士课程费2856元。

尽管与早教机构间的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整件事的教训,以及历时近两年的维权时间和由此花费的大量精力,真的让吴女士感到身心俱疲。该案承办法官孙连杰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逐渐形成正确的消费意识,不盲目,不跟风,而是根据自己的需求合理地选择口碑好、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此外,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查看其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

课程销售协议 女士 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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