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型操纵的危害与防范

信息型操纵的危害与防范
2019年03月20日 02:43 证券日报
信息型操纵的危害与防范

  马更新 

  

  信息型操纵是指通过制造、发布、传播或直接利用信息,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市场秩序。与交易型市场操纵不同,信息型操纵的特点是以信息为手段,更具隐蔽性,难以捉摸。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信息型操纵。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运用信息手段与资管机构配合,在二级市场连续交易,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这些操纵市场案件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也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和查处的难度。

  证券交易价格是市场信息的反映,投资者据此作出投资决策。如果市场信息被人为扭曲,证券价格便呈现出异常或虚假信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会受到误导。信息型操纵行为人正是利用证券市场原有的信息披露渠道、媒体监督渠道,人为控制舆论信息,使得原有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渠道被堵塞。加之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信息型操纵的认识不足,防范意识不强,投资者盲目跟风追逐利好消息,更加为信息型操纵的实施留下了空间。

  截至2018年底,证监会共公布了约20起信息型市场操纵的行政处罚案件。从这些案件的情况来看,信息型操纵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董监高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媒体从业人员。与中小投资者相比,上述人员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具有获取、了解、制造公司信息的便利条件;或者具有对外发布、传播信息的权力和影响力,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

  与交易型市场操纵相比,信息型操纵行为对于资金、持股比例、使用账户的要求不高,行为人只需要运用信息手段,就可以达到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目的。因为其门槛较低,很容易成为不法行为人的目标,使用简单的手法就可以造成巨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利用信息手段属于间接进行市场操纵,首先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其后受影响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影响市场,具有极高的隐秘性。此种间接的操纵方式,导致对信息型操纵的查处、证实困难重重,也进一步导致受害的中小投资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由于信息具有广泛传播能力,又使信息型操纵的危害后果无限放大,极大地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为防范信息型操纵行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立法,针对信息型操纵进行补充规定。目前,我国对于信息型操纵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之中的“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以及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的“抢帽子交易”和“蛊惑交易”。上述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出现的信息型操纵行为的类型,或效力层级有限,因此,在执法中往往频繁引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兜底条款。

  二是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主要来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无论基于故意或过失,均会损害市场投资者平等、公平地获取重大信息。信息型操纵行为人或是密集发布利好消息,或是控制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完全信息披露等,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此,监管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

  三是完善针对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机制。虽然《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为市场操纵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中小投资者索赔之路仍然面临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少相关的配套机构和实施细则,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信息型操纵行为的隐蔽性,取证和证实非常困难。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信息型 证券法 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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