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案件所涉执行金额:1亿元及逾期罚息、部分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及子公司财产被执行,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小担”)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彭海帆
被告:田坤
2017年11月,深圳中小担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向汉柏科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工大高新及彭海帆、田坤共同对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深圳中小担要求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提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和2018年7月21日分别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35)、《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87)。
二、判决情况
1、被告汉柏科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小担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87%的标准,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工大高新、田坤、彭海帆对被告汉柏科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工大高新、田坤、彭海帆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汉柏科技追偿;
3、驳回原告深圳中小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8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深圳中小担预交),共计597,872.5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工大高新、田坤、彭海帆负担516,072.5元,由原告深圳中小担负担81,8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及子公司财产被执行,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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