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社保经办全程记录 挪用社保基金要报告

人社部拟规定:社保经办全程记录 挪用社保基金要报告
2018年11月15日 13:00 新京报

  作者:吴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对于社保经办过程中的基金安全,11月15日,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保业务全过程记录,发现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规范的信息系统,完善业务运行监控机制,明确数据操作权限,严格控制数据修改和权限变更,防范业务经办风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业务经办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方面,条例要求,严格财务记账、对账,严格印章、票据、密钥管理,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资金,保证账款、账实相符,确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隐匿、转移、侵占、挪用、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情况时,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对于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骗取社保基金、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条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解除服务协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鑫

人社部 经办 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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