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保权益制度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参保率超八成

残疾人社保权益制度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参保率超八成
2018年09月29日 01:27 华夏时报

  残疾人社保权益制度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参保率超八成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内容,更是衡量社会公正与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指标。

  2013年“六代会”以来,中国残联通过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等,确保残疾人充分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据记者了解,2018年3月,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就残疾人低保数据比对达成交换合作协议,建立起低保数据定期比对、合作共享机制,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经人口数据库与低保数据库实名制信息比对,截至2017年底,共有904.4万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国家社会保障和服务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保障残疾人的权利、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发挥残疾人的潜能,激励和调动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两项补贴”制度实现全覆盖

  在2013年之前,大多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其中,农村近30%的残疾人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为帮残疾人解决这一难题,国务院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残疾人群体出台的特惠保障措施和专项社会福利制度。

  截至2017年底,残疾人两项补贴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和补贴发放县(区)全覆盖,受益残疾人超过两千万人次。

  从生活补贴标准来看,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其余22个省份处于每月50元-80元之间,北京市最高可达每月900元。从护理补贴标准来看,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其余18个省份处于每月40元-80元之间,浙江省最高可达每月500元。

  除此之外,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落实已出台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2017年3月,中国残联印发《关于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的通知》,对各地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进行进一步指导和要求,各省(区、市)积极响应,近28个省(区、市)在本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中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和残疾人通信费用等优惠和补贴进行了规定,通过费用减免、发放专门补贴、减免水电气暖设备安装费等措施对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等残疾人家庭进行相应减免。

  通过近5年的发展,2614.7万残疾居民参加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人参保率超过80%。60岁以下参保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547.2万,529.5万得到政府的参保扶助,重度残疾人参保代缴比例达96.8%,有282.9万非重度残疾人也享受到全额或部分养老保险费代缴优惠政策。

  力争全面建立动态补贴调整机制

  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生活保障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仍有些方面有待提高。比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相对较低,而且动态调整机制没有普遍建立。据记者了解,残疾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期望值高,关注度大,但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制度落实不充分不平衡的现象也有所显现。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相对过低,保障能力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信息化管理和补贴发放手段相对滞后,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较为缓慢。同时,重残无业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还需进一步落地。

  为此,为确保“十三五”任务目标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两步走”目标顺利实现,今后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托养工作将在以下方面着力:

  首先,继续督导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规范落实,理顺工作机制。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各地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提高,力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将生活补贴对象向低收入、无固定收入、残疾儿童、老人等其他困难残疾人群体拓展,将护理补贴范围向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拓展;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逐步提升两项补贴相关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在认真落实对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低保对象残疾人缴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其他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非建档立卡户中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而未能参保的残疾人,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参保缴费扶持,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扩大城乡居保覆盖面。

  最后,继续推进《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政策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地;指导地方残联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协同,充分发挥合力,做好残疾人救助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同时,抓紧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的修订、出台和落实工作。

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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