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18年08月17日 04:45 证券日报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矿”、“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东鲁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地投资”)将其持有的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楼矿业”)100%股权、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烦矿业”)100%股权、山东盛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矿业”)70%股权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山东地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投资”)摘牌成为受让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规定”)的要求,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报告书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重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4.上市公司和地矿投资的控股股东均为地矿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与地矿投资构成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张虹先生、李培进先生、张宪依先生、李天章先生、张立新先生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地矿测绘院需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股权 山东地矿 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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