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可股份冲刺IPO

近日,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股份”)更新了招股书,公司本次IPO计划募集资金约3.69亿元,投向公司年产19万立方米定向结构板(OSB)建设项目和江苏新沂沪千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沪千公司”)人造纤维板生产线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

招股书披露,大可股份近3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03亿元、4.78亿元和5.82亿元,同期净利润为5429.62万元、5992.24万元和6813.47万元,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685.35万元、2449.25万元、2712.4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01%、39.55%、38.1%。

业内人士分析称,一般而言,税收优惠占利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有可能成为公司上市的障碍。

此外,“为了在排污费收取方面环保局少收一些,同时也为了防止环保局给企业生产经营设置障碍”,公司还曾经行贿地方环保官员。对于上述相关问题,记者试图采访大可股份,而公司委托财关人员回复记者称,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净利润依赖税收优惠

大可股份主营业务为中高密度纤维板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用于家具、厨具、地板、木门、工艺品、玩具、装饰装修等领域。其产品分类为自产纤维薄板和厚板。

在大可股份近3年的净利润中,税收优惠的占比较大,并且占比不断上升。

招股书披露,大可股份及其子公司新沂沪千公司为三剩物、次小薪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自2015 年7月1 日起公司增值税执行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7 月1 日以前按《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执行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第047 号),公司综合利用锯末、树皮、枝丫材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此外,大可股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还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上述3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可股份的利润影响巨大。招股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685.35万元、2449.25万元、2712.4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01%、39.55%、38.1%。如果按照净利润来计算,2016年、2017年度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也接近40%。

“在实际操作中,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主要体现于其占净利润的比例,而非利润总额。”一名财经人士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3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这部分税收减免实质上并不能证明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是否良好,不属于公司通过市场行为获取的收入的一部分,因此有可能成为企业上市的绝对障碍。”

不过,也有投行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发审委对公司依赖税收优惠的程度认定并不存在绝对的比例,但监管层会重点关注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获得的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保持,公司的税收优惠若不再享有之后是否需要补缴等相关问题。

此外,据记者了解,除了税收优惠外,大可股份还享受着高额的政府补助,近三年,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类型多达26项,金额分别为1199.96万元、2343.31万元、2297.80万元,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外,2016年、2017年的政府补助金额为628.45万元、423万元。

环保行贿情况未披露

据记者查询了解,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环保系统,屡屡爆出环保“行贿账本”,环保官员与污染企业“同流合污”,大可股份也曾出现行贿环保官员的“黑”历史,但这些信息并未出现在大可股份的招股书中。

记者了解到,在涉案期间,公司名称还是安徽省阜阳沪千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沪千公司”),2016 年12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变更为“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底,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2016)皖1225刑初85号】,系阜南县民政局原局长、阜南县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党军受贿案件。

该判决书显示,在党军担任环保局局长期间,阜南县环保局对阜阳沪千公司在企业环境评价和水、声、气的环境监测方面进行监管,并每年收取环境监测费和排污费。为了和党军搞好关系,在排污费收取方面环保局少收一些,同时也为了防止环保局给企业生产经营设置障碍,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宋某和副总经理方某到党军家以看望党军父亲的名义送给党军3000元现金。2011年5月,被告人党军通过报销发票费用的方式向宋某索取19984元,宋某安排方某办理此事,后该19984元被党军个人占有。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领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事件行为发生在2011年,但是判决书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6月22日,这种情况也应该在招股书中予以披露。

部分员工未缴纳公积金和社保

记者在招股书中发现,大可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按照相关要求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情况。

招股书披露,2015年 、2016年、2017年,大可股份员工人数分别为385人、416人、424人,分别有113人、92人、80 人未缴纳社保,缴纳比例分别为70.65%、77.88%、81.13%;另外还有197人、173人、102人未缴纳公积金,缴纳比例分别为48.83%、58.42%、75.94%。但大可股份未披露若日后需要全员缴纳社保、公积金,或是需要补缴此前的差额部分,这些资金将会对公司的净利润造成怎样的影响。

对于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大可股份给出了以下解释:在外省异地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凭单据拿回公司报销;农村户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了新农合和新农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保;系当月新入职人员,存在社保缴纳时间差。而对公积金方面的解释是,公司为部分员工安排了宿舍,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部分员工系农村户籍员工,已有宅基地住宅保障,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部分当月新入职人员,存在公积金缴纳时间差。

对于这种情况,业内分析称,虽然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了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形,一旦出现工伤工亡等重大事故,员工可以起诉企业赔偿,容易引起劳动关系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2016年、2017年,大可股份为员工安排了宿舍,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74人、111人、72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公积金,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用人单位仍然有被主管部门要求缴纳、补缴乃至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上述人士称。

此外,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分别有12人、24人、22人系当月新入职人员,存在社保缴纳时间差;2人、15人、24人系当月新入职人员,存在公积金缴纳时间差。大可股份未披露这些新入职人员在不同统计中并不相同的原因。

招股书还披露,大可股份、全资子公司新沂沪千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起始时间分别为2015年4月、2011年1月,“公司、新沂沪千(公司)在报告期初即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这似乎也意味着,在准备上市前夕,大可股份及其子公司才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大可股份 沪千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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