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与数据流通如何平衡? 专家:应兼顾各方预期

个人信息与数据流通如何平衡? 专家:应兼顾各方预期
2018年05月21日 15: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主办的“个人信息与数据流通高峰论坛”在京举办,与会专家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路径”、“个人信息立法如何实现数据流通与个人权益保护平衡”等议题展开专题研讨。

  对于中国现阶段个人信息的立法路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认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应做适当合理的区分。在个人信息权的制度构建中,他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具体的使用的方式及使用的场景区别作出制度设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指出,“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观念历经四个明显的阶段:传统的阴私观念、民法上的隐私观念、公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观念。观念及其规制制度的转变是由具体实践所推动的,因此立法规制应着眼新时代。”

  其他与会专家认为,现阶段立法主要集中在私权领域,并未考虑到时代的变迁给法律规范提出的新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已经进入新阶段,应有新思路。

  数据利用关涉多方利益主体,包括个人信息主体、数据收集者、数据控制者等,如何在制度规范中对多方主体利益进行平衡,达成共赢局面是与会专家讨论的另一焦点问题。

  对此,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高富平认为,“在数据经济图景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我们应当转向社会本位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他还表示,个人信息资源化会带来信息社会化流通的需求,这是客观现象,不是需要立法禁止的行为。在个人信息具有社会属性的情况下,立法应当由个人本位的立法模式转向社会本位的立法保护模式,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从“数据权力”的角度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是一个如何控制数据权力滥用的问题。隐私的本质是个人对于他人合理分享信息流的期待,由此个人信息是一个公法与私法分享的概念,中国现阶段的立法过分强调了私法保护,忽视了公法在控制权力滥用上可以发挥的作用,无法实现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石宏指出,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怎么保护,二者怎么区分,立法模式上一直有争论,个人信息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利益,也有争论,但是,立法机关始终秉持一个原则,无论哪种模式,目的一定是促进产业发展和个人权益保护,达到多赢的终极目的。

隐私 个人信息 立法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Array
Array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