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东“参转控” 合资券商暂难撼现有格局

境外股东“参转控” 合资券商暂难撼现有格局
2018年05月03日 01:39 21世纪经济报道

  境外股东“参转控” 合资券商暂难撼现有格局

  本报记者 谷枫 实习生 周莹 北京报道

  2018年“五一小长假”第一天凌晨,证券行业对外开放重要的一步棋落子。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外资办法》”)。

  《外资办法》核心内容有两点,首先是合资券商中境外股东的地位将“由参转控”,也就是说,除了证监会基于CEPA框架批准成立的券商外,外资股东将首次有机会成为合资券商的控股股东。其次,合资券商的业务范围将会逐步放开。

  “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此前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如今双重限制的解锁或能够给予合资券商更有利的发展空间。”上海地区一家合资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

  但记者同诸多市场人士交流后发现,大多市场观点认为从短期市场现状和券商业务发展本身的轨迹判断,此次《外资办法》放开外资控股合资券商仍难以对境内市场原有的格局造成影响,但从长期开放的趋势来看,境外股东控股的合资券商或能够有所作为。

  还需符合境内要求

  除放开持股比例和业务牌照范围外,《外资办法》中需注意的内容集中在证监会对于股东背景的要求。

  《外资办法》对于外资股东的股东背景限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提出了“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的要求。

  这些境外股东或不仅要满足《外资办法》的要求,未来相关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控股合资券商或者境内证券公司时,也同样要满足证监会正在制定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文件对券商股东资质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一个是单位比例的股东,一个是绝对控股股东,对于绝对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双1000亿,因此目前来看一方面是在放松外资进入的门槛,另一方面也是在提高对证券公司股东的门槛。一放一提,实际上变相提高了外资股东控股合资券商的难度。”

  但记者从证监会人士处获悉,尽管要求严苛,但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

  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新设立的券商并非能够最先享受政策红利的群体,现有合资券商或有更强的控股冲动。

  现有合资券商蠢蠢欲动

  此次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国家目前承诺放开外资持股比例放开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这一句表述对新设立券商以及现有合资券商均适用,考虑到新设立券商漫长的审核周期来说,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突破更有可能在现存的合资券商中实现。

  与新设立券商相对比的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便了解到,摩根士丹利在去年年底已经将其在华鑫证券的股权增持至49%,距离控股就差一步,另外瑞银亦在谋求提高持股比例。

  “受制于持股比例以及业务范围,合资券商的发展都不好,但如今两方面的限制都取消了,现有合资券商势必要抓住这个机会,扩大境内市场的业务。”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指出。

  但市场多方认为短期内合资券商境外股东控股以及突破单一业务牌照等政策的落地对现有行业格局的冲击或有限。

  “长久以来合资券商在境内市场发展不及预期也让该政策带来的红利需要沉淀一段时间,从总体的收入排名、资产规模的排名来看,这些合资券商都不是很靠前,虽然这些合资券商的股东都是非常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但短时间内想要打破目前境内券商头部的垄断地位几乎不可能。”一位民生证券的非银分析师指5月2日指出。

  让市场认为冲击有限的另外一个重要参考则是近两年基于CEPA框架获批设立的一众合资券商们的现状,这些合资券商在持股和业务牌照均未受到特别限制的情况下,也几乎没有撼动现有券商的格局。

  对此,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129家证券公司当中合资券商仅10家左右,且规模大多偏小。考虑到外资机构在渠道、客户黏性等问题上的先天劣势,本次开放短时间内不会改变目前国内金融业向行业龙头集中的趋势。但长期看,外资机构可能在某些具有成熟经验的特定领域形成优势,从而改变国内金融服务同质化严重的现状。”(编辑:杨颖桦)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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