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2号
2018年03月23日 15:13 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92号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贝克顿-迪金森公司(Becton,Dickinson and Company,以下简称贝克顿)与美国巴德公司(C. R. Bard,Inc.,以下简称巴德)合并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7年6月20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贝克顿和巴德,下同)予以补充。7月12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8月10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11月6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4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行业专家及临床医生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竞争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贝克顿于1906年在美国设立,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贝克顿在全球及中国提供医疗器械及医学解决方案。
  合并另一方巴德于1923年在美国设立,是纽约和德意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巴德在全球及中国从事医疗诊断和病人护理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
  本交易将使巴德能够利用贝克顿更广阔的全球地域布局,实现交易双方产品互补,创造新的市场发展机遇。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申报方在中国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器械市场存在横向重叠。
  活体组织检查(以下简称活检)器械可分为软组织活检器械和骨髓活检器械,骨髓活检器械需要探入骨质提取液体骨髓组织或固体骨髓块,从外形、特性、用途和价格等因素分析,骨髓活检器械与软组织活检器械之间不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软组织活检器械主要包括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细针抽吸活检器械和真空辅助活检器械三类。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由粗针枪柄及一次性针具组成,针具插入病人体内切除并取出圆柱状组织样本。细针抽吸活检器械由注射器、开放式导管和更细的一次性针具组成,针具插入病人体内提取体液等细胞样本。真空辅助活检器械由旋切装置、真空取样腔和尺寸较大的探针组成,可以在同一过程中从多个位置提取多个组织样本。从需求替代角度分析,上述三种软组织活检器械的功能、用途、适用领域、平均价格等存在显著差异。从供给替代角度分析,厂商在上述三种器械之间转换面临较高的转产成本和较长的转产时间。交易方贝克顿和巴德仅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因此,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其实行注册管理,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实践中,国外竞争者无法短期迅速进入中国市场。因此,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对技术进步和市场进入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将进一步增强交易双方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的控制力。
  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集中度较高,市场参与者较少,交易前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为2508,交易完成后为2778,市场集中度指数增量(ΔHHI)为270,交易前相关市场已经高度集中,本交易将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1996年,巴德率先将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引入中国市场,之后20年间一直在中国市场具有领先地位。2016年,巴德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份额接近50%,交易完成后将获得贝克顿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其在中国市场的领先地位,控制力将进一步增强,其他竞争对手市场力量较小,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可能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二)集中可能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
  经查,贝克顿正在投入研发新型活检器械A项目,其所具有的颠覆性创新特点将直接挑战巴德现有技术,进而使贝克顿对巴德长期占据的市场领先地位造成威胁。交易完成后,巴德将消灭贝克顿这一最大的潜在竞争威胁,继续维持其市场领先地位,并可能降低A项目研发和商业化动力,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三)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进入者。
  经审查,粗针穿刺活检器械用户黏性较大,产品使用者医生转换供应商需要较长适应时间和多次临床试验,新进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较大。且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属医疗器械,制作工艺较复杂,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相关生产准入许可需较长时间,短期内在中国市场很难出现有竞争力的新市场进入者对申报方及合并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综上,此项集中将进一步增强合并后贝克顿和巴德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的控制力,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技术进步产生负面影响,短期内很难出现实力相当的新进入者,此项集中可能在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了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于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商务部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剥离业务的范围及有效性、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方2017年11月28日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粗针穿刺活检器械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贝克顿、巴德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贝克顿在全球范围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及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研发产品,包括研发产品A以及与贝克顿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相关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库存、知识产权、指定人员、贝克顿用于生产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的生产设备及机器,仅不包括附录中明确列出的诸项保留资产。剥离业务截至目前的运营结构如附录所述。
  (二)自公告之日起至剥离完成,应严格履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三)交易所涉各方将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找到符合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要求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将剥离业务转让给买方,在经商务部批准后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2017年11月28日申报方向商务部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对贝克顿、巴德及集中后成立的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公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公开版
  2017年11月28日

  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
  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
  (公开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商务部的《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合称为“贝克顿-迪金森”)、美国巴德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合称为“巴德”)及将来合并后的实体(与贝克顿-迪金森和巴德合称为“交易所涉各方”)就贝克顿-迪金森与巴德合并案(“本交易”)在此提出与贝克顿-迪金森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业务相关的以下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

  A部分 定义

  本限制性条件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交割:向买方转让剥离业务的法定所有权。
  决定:商务部批准本交易的决定。
  剥离业务:B部分和附录中列明的贝克顿-迪金森承诺剥离的资产。
  生效日:决定作出的日期。
  买方:商务部批准作为剥离业务收购方的实体。
  附录:限制性条件文件所附的附录,对剥离业务做了更多详细说明。

  B部分 剥离承诺和剥离业务

  剥离承诺

  为了保持有效竞争,交易所涉各方承诺剥离下述业务:剥离业务包括贝克顿-迪金森在全球范围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及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研发产品,包括〔研发产品A〕以及与贝克顿-迪金森的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线相关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库存、知识产权、指定人员、贝克顿-迪金森用于生产其软组织粗针穿刺活体组织检查产品的生产设备及机器,仅不包括附录中明确列出的诸项保留资产。剥离业务截至目前的运营结构如附录所述。

  C部分 相关承诺

  自生效日起直至交割,交易所涉各方应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20条的要求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
  (a)保持剥离业务与交易所涉各方将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b)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在交割后的两年内招揽与剥离业务一起转让的关键人员,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 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c)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以使得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d)根据买方的请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e)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交易所涉各方将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找到符合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要求的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将剥离业务转让给买方,在经商务部批准后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

  D部分 其他事项

  商务部有权监督并审查交易所涉各方对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如出现任何未能履行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商务部将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此版本为《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公开版本,不涉及交易双方的商业秘 密。限制性条件的实施以交易双方向商务部提交的《贝克顿-迪金森公司与美国巴德公司合并案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保密版为准。

  E部分 生效

  限制性条件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附录
  〔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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