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强拆被判赔偿的警示意义

区政府强拆被判赔偿的警示意义
2018年02月07日 00:21 经济参考报

区政府强拆被判赔偿的警示意义

经济参考报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个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此前,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一起打了三年的“民告官”官司、耗时多年的拆迁案件落下帷幕。63岁的许水云胜诉,他被违法强拆的房屋将依法获得赔偿。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2014年强拆无证房产,被判违法。

据报道,2014年10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但许水云的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许水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三项行政赔偿请求。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判决通过补偿的程序弥补损失。许水云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实际上,只有针对依法进行拆迁的房屋,才应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然而,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对许水云房屋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前予以拆除,属于违法强拆。而违法强拆,自然就不能在事后按房屋征收方案予以补偿,而应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指出的,该案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需要看到的是,房屋是绝大多数老百姓最主要的不动产,政府征收房屋能否做到依法进行,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关涉老百姓的重大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的维护。而在现实当中,类似这样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即强拆房屋,以及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情况下即实施强拆的行为,在部分地方依然时有出现。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判决实施违法强拆的地方政府行为违法,判令其依法赔偿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则有利于民众财产依法获得法律的切实保障。各地政府理应从该案件最终判决中获得警示与启示,进一步提高自身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程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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