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方一般是中资民营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烈,在境内缺乏融资渠道;诈骗方则一般为非关联企业,有的冠以“中投”、“高盛”等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字样,易让人误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伴有高额费用发生,名目多样且看似专业。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陈羽

  去年5月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全面实施以来,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业务稳步发展。很多中资企业因此而受益,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与此同时,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上证报记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在利用新政策借用外债的过程中,部分中资企业陷入融资骗局的情况时有发生。

  受骗方一般是中资民营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烈,在境内缺乏融资渠道;诈骗方则一般为非关联企业,有的冠以“中投”、“高盛”等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字样,易让人误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伴有高额费用发生,名目多样且看似专业,如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股权等进行质押等,层层诱骗,骗取有关费用后却提供不了任何资金借贷。

  中资企业借债骗局浮现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

  2016年1月,央行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取消外债事前额度审批,建立了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地区企业和27家试点银行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2016年5月,该政策推广至全国。

  今年1月,央行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适用主体新增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对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调整,境内机构融资空间进一步提升。

  上述改革措施实施后,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举借外债不再需要事前核准,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的外债管理模式,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协助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这本是方便企业的举措,却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境内某制品有限公司A是一家中小型生产企业,随着行业深度调整,流动资金趋紧。某日,通过一条短信,该公司负责人了解到某香港金融服务公司B可提供跨境廉价资金。

  A公司考察发现,B公司定址香港繁华地带,装修奢华,从业人员看似专业,能提供多笔前期成功案例,资金收费低廉。最终A公司按照B公司要求,通过指定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办理手续,并支付了评估费、咨询费、资产报告制作费、律师费、外方考察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近60万元人民币。

  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股权质押,融资约1700万港元,期限5年,融资利率7%。与此同时,A公司全权负责融资的境内手续办理,若无法取得需要的文件,自行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A公司按照外债宏观审慎政策办理了外债登记后,B公司又要求其就股权质押事项单独提供对外担保登记凭证。

  而按现行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担保时无需办理担保登记,因此外汇局为A公司开立了《不予受理行政审批通知书》。但B公司坚持不予认可,最终以A公司无法提供相应凭证为由,拒绝提供融资。

  经历这个过程后,A公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前期费用“打了水漂”不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耽误了及时融资的时间窗口。

  详解诈骗惯用伎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骗子”是如何一步步诱骗中小企业上钩的。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首先,“熟人”介绍引荐境外“实力雄厚”投资主体。所谓的“实力雄厚”投资主体,有些甚至是虚构的,租用高档写字楼,骗取中小企业信任。

  然后,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境内中间公司或境外贷款公司派人进行实地考察,随之要求借款人通过指定评估机构对资产或者对融资项目可行性和安全性等进行评估,通过指定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信调查,骗取高额的“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外方考察费”等费用。

  再次,借款合同中存在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条款,或设置一些附加条件和含糊其词的表述,通常还要求融资企业必须办理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担保及公证手续。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则视为借款企业违约,境外贷款公司可单方面终止。

  最后,若各种手续成功办理,境外贷款公司又会要求债务人寻找担保后才能放款,或继续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以各种理由或借口使合同无法执行。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总结,通过借用外债实施的诈骗具有几个共性特点。

  债务人一般是中资民营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烈,在境内缺乏融资渠道;债权人则一般为非股东及非关联企业,有的名称中冠以“中投”、“高盛”、“美林”等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字样,易让债务人误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但其实仅仅是在境外设立的一般企业。

  与此同时,融资成本较高,平均融资利率高达10%,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且一般为中长期。在融资过程中还伴有高额费用发生,如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股权等进行质押,层层诱骗,骗取有关评估费、律师代理费、财务审计费、保证金等。

  此外,一种新型诈骗模式——外债与直接投资结合型也开始出现,外汇局提醒企业需要高度关注。

  诈骗行为本质上依然如上述一样,在对企业层层诱骗的过程中,获得各种名目的费用,但在形式上,已经不再局限于借用外债,而是最终以中外合资的直接投资形式呈现。境外贷款公司利用共设中外合资企业为幌子进行诈骗,在操作上更为容易。并且由于中、外双方义务出资,诈骗企业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不汇入资本金,在法律上也更难追责。

责任编辑:牛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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