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04日21:45 一财网

美国拒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依据竟是70多年前一部“家法”

冯迪凡

最近,美国正式向世贸组织(WTO)提交文件,称美方反对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具体而言,美方此次在WTO提交的这份文件是其作为第三方参与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一案而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

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上述文件显示,这是美国首次在WTO就此问题提供详细的法律观点,其核心论据在于援引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通常称《反倾销协议》。

美方认为,GATT第6条及第6条的第二项补充规定(下称“注释二”)为把中国继续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美方认为WTO的规则允许美国在反倾销案件中继续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来对待。

其逻辑关系是,美方认为,即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下称《入世书》)第15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在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必须终止,中方仍应遵守GATT框架下的法律,而由于GATT第6条覆盖了替代国问题,因此使用替代国方式依然有效。

美国另一主要依据是70多年前其本国的《关税法》,里面有关于市场经济的六条标准,但这些标准并不存在于WTO多边规则中。

美方此举是“狡辩”。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周世俭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方是占了便宜的,现在还要耍赖,“替代国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是围堵中国产品的最后一道防线。”

加速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在12月1日主持例行记者会时则指出,根据《入世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需严格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如期取消,与中方是否满足所谓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没有关系。某些国家和人员试图将两者加以联系,明显是混淆视听。

周世俭对记者指出,以目前的进展看,美方是紧紧抓着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件事情不放了。

事实上,早在2016年7月,美国驻WTO团队就拒绝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7月14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货币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当中方提醒各方《入世书》第15条(a)规定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后,美方首次对中方的声明作出回应:一、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二、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业和钢铁行业,还存在着产能过剩等问题。

当时,第一财经记者在日内瓦独家采访了美国驻WTO大使鹏克(Punke)。他就简单干脆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不觉得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可以自动获取的。他还称,美国做出决定,并不基于日历上特定的一天。

随后美国政府换届并重新评估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事宜,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WTO的多轮内部会议中,美方也一直没有进一步的实际行动。而在酝酿了近10个月后,美方加快了步伐:10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在铝箔反倾销调查中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结论,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表示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将继续适用“替代国”做法;近一个月之后,美向WTO提交文件,称美方反对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一份205页的备忘录中,美国商务部详述了为何美方判定中国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根据美国1939年的《关税法》,一个国家符合美国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六条标准时,美国将承认对方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六条标准为:该国货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转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该国的工资水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劳动和管理层之间的自由谈判决定的;该国允许来自其他国家的公司开设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程度;该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生产资料的程度;政府对资源配置的控制程度以及对企业价格和产出决策的影响;美政府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美国商务部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尚未符合这六条标准,因此仍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但是,美方所坚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其实并不存在于WTO的多边规则中。

模糊的GATT

如前文所述,美方此次提出的核心论点是GATT第6条及其“注释二”为继续在反倾销案件中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无论中国《入世书》第15条作何规定,这条都长久有效。

实际上,GATT对于“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没有进一步的文字表述,且GATT第6条注释二也只是笼统地提出:“人们意识到,当进口商品是来自一个贸易由国家完全垄断或几乎完全垄断的缔约方,而且价格在这些缔约方也是由政府控制时,根据GATT第6条第1款确定的比较方式——将(出口缔约方)的价格与(进口缔约方)的价格进行严格比较有特殊困难。”

然而,GATT和WTO都没有就这一补充规定做出更详细解释,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多年来也并非法律命题,而是源自各协约方的实践。

由欧洲议会的研究机构——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所撰写报告《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于WTO法和筛选中的WTO成员政策的分析》,也对为何在中国入世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划分谈判,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更细致的法条说明。

从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以东欧转型期经济体为主的国家开始向国际贸易开放,同时期,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也开始在国际贸易法体系中推进建立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区隔,这一点在反倾销(AD)调查中的相关法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最终,在1954年至1955年GATT审议期内,各缔约方在决定为GATT第6条增加一个“注释”,即“注释二”,其主要作用在于为GATT的缔约方在后来的反倾销案件中使用“替代国”方法确立了国际法基础。

实际上,转型期的经济体国家是在发展中逐步走向健全市场经济体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严格定义,如果举证起来,对于进口国而言是非常困难的。因而,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机构在报告中提出:“也许是由于这种困难,一些国家的入世谈判协商嵌入了一些特别的条款,这其中就包括中国(《入世书》第15条)。”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此次美方在陈述意见文件中,援引的案例也均为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期间加入GATT时使用的条款和情形。

正如中方所强调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只是个别WTO成员在冷战时期的国内产物,WTO的164个成员中有此国内法的成员寥寥无几。这与全面、彻底履行WTO国际条约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说在上个世纪70年代曾经因为历史原因出现过GATT第6条中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考量尚有情可原,在中国的产品已经大规模市场化的当下还使用此条款,就是不承认中国物美价廉产品的优势,开始胡搅蛮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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