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局日前修订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悉,近年来,国家对《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废除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为加强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陕西省工商局结合工作实际,对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和细化,在《规则》中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修订的《规则》,针对不同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形,区分了从轻行政处罚、一般情形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三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违法所得的额度四个方面对执行标准进行分类、细化,并明确了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

  《规则》规定,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预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加大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郑爱民 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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