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10月10日讯  为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整治全市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活动,按照市环保督查领导小组的要求,9月28日,鞍山市政府召开全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努力增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针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今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鞍山市要按照《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工作部署,坚持“重点检查,全面整治”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各类开发建设、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环境风险源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二是抓住重点,认真摸清存在的问题。目前,全市现有8个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6个,市级和县级各1个。由于各方面原因,鞍山市的自然保护区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采矿、采石、挖沙、旅游开发等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这些都严重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掌握全市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为整改打好基础。三是明确时限,做好各项问题的整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及周边环境整治力度,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四是加强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圆满完成。市政府成立鞍山市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承担起组织协调责任。目前,全市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已经出台并下发。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并建立问责机制。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加大案件查处,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要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形成各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新闻媒介宣传。要跟踪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及行动成果,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分管副县(市)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森林公安局局长、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负责人参加会议。(辽宁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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