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2日01:37 新京报

  谈股论市

  如何令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既减少欺诈发行的几率,又降低各方运行成本,值得思考。

  近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公告称,曾为丹东欣泰电气公司提供发行服务的兴业证券公司起诉欣泰电气及其控制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去年,欣泰电气被证监会认定为欺诈发行并最终退市,而兴业证券于今年设立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但它现在无意于独自背锅,而要求其他责任人分担。

  欺诈发行是一个系统工程,股票发行人本身绝对需要承担首要责任。中国绝大部分发行人都被某个控股股东控制,故后者也难辞其咎。中介服务机构的使命就是发现、防范发行人从事欺诈活动,如果失察时自然也应承担责任。

  《证券法》规定:有虚假陈述时,发行人需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投资者有损失就要赔;中介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它们应当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才能免责。过错大小也和赔偿多少成正比。

  证券公司是中介里最财大气粗的,故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它现在要求其他有责任的主体分担,原则上可行,但操作起来较复杂。

  一是欺诈发行者虽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可能“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欣泰电气的控股股东还以股东的名义起诉兴业证券未尽调查义务。如果保荐商未曾唆使、鼓励发行人做假账,它们这个脑洞开得似乎有些无耻。发行人无力分担的责任,不应简单转嫁给其他中介机构。

  二是收入应当和责任相匹配。在欣泰电气发行中,兴业证券保荐费收入1200万元、承销收入2078万元。承销虽然名义上与保荐无关,但若没有这笔大头收入,券商一般是不愿意单干保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入322万元、律师事务所收入90万元。尽管收入多少和工作量、人力投入等相关,但也能体现该中介在发行中的影响力大小。

  三是中介应有的核查能力,和彼此之间的依赖性。保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发行人聘请的三个独立中介。在主体上,保荐商占据主导。在内容上,财务信息核查占据主导。我国招股说明书的主导者也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如果关注中介的声誉担保意义,主要是就券商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受关注度较小。保荐商不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产生依赖,大型券商如中信证券等还会自身再聘请律所。

  地位最不利的,其实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应是核查违法事项,如发行是否已依法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证监会要求《法律意见书》保证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是个财会判断,律师在这一点上并无强于普通人的专业能力。让律师去找客户一一访谈,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保荐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重复,也与其收费额不匹配。所以,律师事务所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往往来自保荐商。在目前结果导向的大背景下,出了问题,律师事务所就只能跟着一起担责。事实上,北京律师协会亦已因此案致函证监会表示异议。

  最后,此番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时采取了比法定赔偿更宽松的标准,如放弃基准日。若其他机构被判令按比例分担,则仍应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否则就成了兴业证券慷他人之慨。

  当然,本案案情复杂,所以一审直接由中级法院受理,最终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而如何令中介机构有效地各司其职,既减少欺诈发行的几率,又降低各方的运行成本,值得继续深入思考。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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