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要求 限规模 公募基金流动性新规出炉 货币基金扩张或降温
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杨毅
经过前期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终于正式发布。在9月1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公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并重点针对货币基金进行了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管理规定》以加强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为核心,对现有开放式基金的监管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修订。整体来看,新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募基金规模扩张的速度,与今年加强金融监管的大原则匹配,同时也限制了过度竞争,有利于整体行业更持久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管理细节较征求意见稿趋严
历经近20年的探索,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已经初步建成以法规底线约束为主、以货币市场基金为防控重点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基本满足了行业初期风险控制的要求。但自2015年以来,行业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压力日益加大。
近年来,资本市场各板块的波动率明显提升,公募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压力日益加大。今年3月31日,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流动性风险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此次《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共十章4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涉及了管理人内控、产品设计、投资交易限制、申购赎回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信息披露、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和监督管理共八章,对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一步梳理看,本次《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涵盖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以及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限制、申购赎回管理、估值与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的规范,并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控作出了专门规定。
相比今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兴业证券分析师唐跃称,本次《管理规定》在规模限制、投资集中度、投资品种和久期等方面都有了更加细化的要求。总体而言,《管理规定》虽然给予了半年的宽限期,但相比先前的征求意见,在细节管理上是趋严的。
多维度完善货基规则
《管理规定》中关于货币基金的相关条款受到市场人士与投资者的较多关注。2017年年初以来,货币基金规模不断攀升,自5月创历史新高后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速。
据基金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开放式基金共4080只,净值合计9.96万亿元,份额9.53万亿份;其中,330只货币基金合计净额已经超过5.85万亿元,占据开放式基金58%的规模。尤其是7月份单月扩张了7500多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收益率较高加上免税等优势,今年货基吸引了较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规模快速增长,异军突起。但2016年12月市场的流动性冲击显示出货基在流动性管理方面仍存在一定隐患,因此今年规模进一步扩张之后,潜在的流动性管理风险也在升高。
整体来看,《管理规定》从多个维度完善规则、加强对货币基金的管控。唐跃表示,货币基金新规主要在约束货币基金规模扩张、提高资产流动性、抬升资质和降低久期等方面进行监管。
“货币基金增长规模将受到明显约束,特别是定制货币基金。”唐跃表示,按照新规的要求,如果货币基金规模超过了200倍的风险准备金要求,则把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从10%提升到20%,这将明显约束货币基金规模的扩张。
同时,对于偏定制的货币基金,要求“80%以上的基金资产需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唐跃称这将降低收益率回报。
促公募基金回归“公募”本源
本次《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对定制化基金也进行了限制,旨在回归“公募”本源。
中金公司分析师陈健恒称,如第三章第14条,在产品设计方面,对于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以及第七章第27条,“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通过如上两条规定,大大提高了定制基金的难度。”陈健恒称,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新增定制型基金,将公募基金回归“公募”的定位,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此条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基本在市场预期内。
而就《管理规定》对于固收类公募产品而言,天风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孙彬彬称,其主要影响至少有4个方面。一是对单一持有人可能超50%的基金要求采用发起式形式,不得对个人出售;二是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影响到10个交易日以上到期的逆回购与有条件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三是全部开放式基金产品与私募类资管产品进行逆回购交易时质押品要符合基金投资范围,影响可能不仅限于私募基金;四是面对大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延期办理或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应对。
事实上,做好流动性风险管控是公募基金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确保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基本要求。“《管理规定》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9月1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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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