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说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投资者在诉讼中,有责任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资料,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投服中心在发起支持诉讼的征集公告中,会列明需要提交证据材料的种类及内容。一般来说,申请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1.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码通”所有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以及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拟诉上市公司单只股票的纸质版对账单及其电子版对账单。

  目前,大部分投资者能够提交符合征集公告要求的证据资料。但也有少数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补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提交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少数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缺少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甚至这两样证据都未提交。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投资者一码通账户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已开户的交易账户账号、开户证券公司、开户时间、投资者个人信息等内容事项。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则用于证明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情况。这两样确认单缺一不可,可由证券公司打印出来并盖章确认。实践中,也有少数证券公司无法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若出现这种情况,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将包含这两样确认单内容的系统查询结果完整截屏打印后盖章确认。

  二、对账单中缺少佣金、印花税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主张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然而,有少数投资者提交的对账单中却缺少佣金和印花税项。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投资者要主张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就必须提交含有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的对账单。还有极个别投资者提交的对账单中将佣金和印花税合并在一项费用中,无法区分每一笔交易中支付的佣金和印花税,这也是不符合证据要求的。因此,投资者在要求证券公司打印对账单的过程中,务必要求在对账单中清晰地反映出每一笔交易的佣金和印花税项。

  三、对账单中缺少证券余额项

  证券余额,也称为后证余额或股票余额,是统计投资者每次买卖某只股票后其账户中该只股票的股份余额,余额为0则表明该股票已全部卖光。对账单中的证券余额项在计算投资者损失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如果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对某只股票有多笔买进卖出交易,当证券余额项为0时,表明前面买进的股票已全部卖出,则前面的股票交易将不参与损失计算。证券余额项能帮助投服中心和法院随时查询任一交易日的股份余额,迅速排除不参与损失计算的交易数据,从而极大地提高损失计算的效率。因此,投资者提交的对账单(含电子版对账单)中必须包含证券余额项。

  四、未按要求提交首次买入拟诉上市公司股票的证明资料

  为防止投资者提交的股票交易记录数据不完整,投服中心的征集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投资者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前未曾买入过拟诉上市公司股票的,则投资者须书面说明首次买入该股票的具体日期。但仍有少数投资者未按照该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另外,投资者提交的该书面说明应当由投资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其他存在的问题

  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还包括:1.证据材料中包含了与证据无关的资金账户变动情况,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股票、基金等的交易记录,导致证据材料混乱、冗长,查找起来费时费力。2.邮寄来的数据光盘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导致电脑无法读取光盘。3.个别投资者未附其电话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导致投服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投服中心提醒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轻则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重则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不利后果。出于负责任的态度,投服中心工作人员会对每一位投资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核查,对于证据材料不齐全或证据不规范较为严重的,均会通知投资者尽快补正证据材料。投服中心希望广大投资者能理解投服中心的工作,并积极予以配合,共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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