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不少企业和银行的关系从早前的“亲密”转为“疏远”,单方面解约致双方打起“口水仗”甚至对薄公堂的案例也已不鲜见。9月3日,保千里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汇丰银行深圳分行涉嫌恶意抽贷,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除保千里外,近期还有多家企业资产也遭冻结。对于事中的孰是孰非,在业内人士看来,也要依照个案情况来判断。

再现“罗生门”

根据保千里发布的公告显示,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保千里下属公司分别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3亿元、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保千里为下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近日,汇丰银行深圳分行以“有权随时单方面取消借款人的授信、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相关贷款”等理由,单方面冻结了公司存放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7272.8万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出于控制自身的风险的考虑,也被迫连带冻结了公司部分资金及房产。

从保千里的表述来看,汇丰银行似乎有乱使用权利之嫌。不过,汇丰银行相关发言人对北京商报记者回应称,汇丰银行在所有运营的市场都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法规。信贷方面,汇丰在符合相关合规要求的同时,还采取审慎严谨的信贷政策,通过实施稳健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

有分析称,保千里此次被取消授信,或与公司早前受到证监会调查有关。资料也显示,保千里近一年确实被监管的问询缠身。公司曾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其中指出,由于保千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7月11日,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又因存在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而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不仅如此,2017年8月,上交所也向保千里接连发出两份监管工作函。其中,8月11日下发的工作函显示,保千里前期重组上市虚构协议事项影响重大,上交所要求公司进行全面核实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尽快就虚构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向相关方追偿并落实赔偿事项。然而,据8月23日上交所向保千里发出的问询显示,保千里仍未予以落实。

企业经营风险引抽贷

事实上,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的转型等,近年来,已有不少企业因陷入资金困境而与银行关系转冷。仅近两年以来,就有多家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债务危机等问题被传出遭银行抽贷,例如柳化股份、乐视等。

其中,2017年2月,柳化股份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发行的本金为5.1亿元的公司债“11柳化债”面临投资者回售,尽管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但截至目前回售资金尚未落实到位,存在偿付风险。彼时柳化股份名下的空气压缩机、蒸汽透平机等部分机械设备已被查封,4个银行账户已被冻结,银行抽贷明显,短期流动性及财务风很险大。

在行业里引发更大震动的是乐视。乐视的资产于前一阶段陆续遭到了多地法院的冻结,银行方面表示,由于乐视贷款发生欠息并经多次催收无果后,才采取司法保全手段。

被银行抽贷或冻结资产的企业,无疑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危机中,银行的抽资行为是否适当也引发了业内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介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和客户达成贷款协议之后,银行会做出抽资行为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客户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不善、与贷款协议里的欠款不吻合的行为等情形。按照协议可中断贷款、收回贷款。二是银行自身出现了管理或流动性等方面的问题,可能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三是外部环境的原因,有一些不可抗力的作用使得原来的贷款合同执行不下去,可要求企业提前还贷。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特约研究员李虹含进一步表示,银行抽资主要有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个是风险,第二个是银行自身策略的调整,或者银行在授信这个环节发现自己可能有些疏漏,而这些疏漏是前面没有注意过的,所以也会出现抽贷的情况。对于银行来说,抽贷这种情况是时常有的,尤其是商业银行发现风险苗头的时候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出现。

银行欲做资产保全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出于风险管控方面的考虑,对企业存在的生产经营不善、违规违法等问题都会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也是经营风险机构,它要对其有可能面临的风险有所准备。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北京商报记者也分析称,其实对银行而言,起诉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银行方面很可能获得了其他信息,综合判断认为继续放贷存在市场风险后才提起诉讼的。对于银行来说,为了更好地处理坏账,针对一些企业的不良情况会提前作出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银行抽贷行为,监管其实也有约束。银监会在2016年9月下发的《关于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债权银行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对此,王德怡进一步指出,银监会下发的只是一个行政监管文件,这些规定仅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在实际执行中,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中间的风险控制仍然是各银行自行控制,并不属于行政监管所能干预的范畴;而银行方面制定的借款合同通常十分完善,都能为起诉找到法律依据。

事实上,为了防止一些企业恶意逃废债,监管也曾发布过文件,要求银行不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等情况的企业进行“救助”。

对于未来银监会是否会加大对银行抽贷等的监管力度,李虹含表示,监管会对抽贷、停贷会加强监管,但更多的是抽贷、停贷指的是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如果出现风险,并且商业银行在发现风险的过程当中的处置行为是合规合理的,那么停贷、抽贷并不会承担过多的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 实习记者 袁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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