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退出亟待畅通司法通道

  刘效仁

  随着去产能深入推进,清理“僵尸企业”进入高峰期。有媒体记者日前在多地采访发现,越来越多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重整等途径退出市场或涅槃重生。但耗时长、成本高、程序繁琐,人员安置增加地方顾虑,“僵尸企业”主动申请破产动机不足,导致清理工作仍然面临复杂、被动的局面,不少困难企业一拖再拖反而把自己彻底拖垮。

  多位受访的基层法官、干部、律师建议,尽快明确“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启动义务,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为处置“僵尸企业”建立更加高效畅通的司法通道。

  我国“僵尸企业”究竟有多少?仅广东一省,经国资委初步摸底,截至去年12月,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已达4000多家,预计将有超过1000家进入破产程序。当然,“僵尸企业”的生成原因多种多样。如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缺乏技术创新,因循守旧被市场自然淘汰;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额亏损等。多数“僵尸企业”停产或亏损多年,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且欠账太多、账目不清,资不抵债。

  可长期“僵而不死”,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更堪忧的是“苟延残喘”,各地政府就不得不拿出巨量的财政资金“喂养”。一些员工动辄以万计的大型国企,仅维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就得一笔巨大的投资。可一些地方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一直缺乏壮士断腕的决绝,当断不断,瞻前顾后,以至于相到攀比,能拖则拖。

  固然有维护员工权益,保一方经济稳定的原因。如当前众多非上市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都是银行贷款,一些体量大、负债高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后,不仅造成银行大量坏账,地方政府也会顾虑进入破产后是否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投鼠忌器,犹豫不决。

  破产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不仅“僵尸企业”申请破产动机不足,而且缺乏畅通的司法通道亦是重要原因。 “僵尸企业”的管理层缺乏自我破产的勇气,总是想方设法当“维持会”。因为一旦破产不仅直接影响高管们的经济收益,且会危及仕途升迁。“僵而不死”至少可保全面子位子和票子。

  破产程序繁琐,有的案件需要办理数年,加之清产核资程序复杂,需反复核实和协调各方,工作繁重而艰巨。一家国有“僵尸企业”在全国有30多家子公司,职工遍布多地,由于工资、住房难以解决,案件从2008年一直拖到现在才得以办结。对于主审法官来说,实系不能承受之重。况且当前法院对法官考核,还是以考核结案数为主,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无疑 “吃力不讨好”。

  2014年我国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要加快“僵尸企业”的汰出步伐,改变当下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的数量仍然偏低的状况。一方面当健全相关法规,明确“僵尸企业”高管启动破产申请程序的法律义务。据介绍,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法律,明确公司独立董事或高管承担启动破产的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当期债务时,相关董事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若不申请破产,继续发生的债务,相关董事或高管,就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当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畅通信息公示,做到风险充分告知;完善破产审理庭建制;考虑破产类案件特点,改革对法官的考核体制,以充分调动内在积极性;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从而为 “僵尸企业”处置提供公正且便捷的通道。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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