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0日讯(记者李万祥)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将有新变化。国务院法制办7月19日公开《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以及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包括: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主动听取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的意见;规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的审查程序,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对行政法规送审稿中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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