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3日06:47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101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8层E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闫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15:00至2017年7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名,代表股份175,105,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0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5,105,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08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105,9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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