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12日03:39 证券日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长信富泰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近期对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的分红事宜以分红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因分红事项带来的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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