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珠海共同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冰、雷振锋、曾健: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阿尔法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东方阿尔法基金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刘明

3,996

39.96%

2

珠海共同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956

39.56%

3

肖冰

1,398

13.98%

4

雷振锋

450

4.5%

5

曾健

200

2%

 

合计

10,000

100%

三、对刘明(公民身份号码:350203××××××××4034)任法定代表人、肖冰(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832)任总经理、雷振锋(公民身份号码:441284××××××××5236)任督察长无异议。肖冰、雷振锋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对东方阿尔法基金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

五、东方阿尔法基金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六、东方阿尔法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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