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2017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为6.1%-34.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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