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9

  债券代码:112213            债券简称:14中超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7月3日,凡在2017年7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发行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中超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13)至2017年7月3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4中超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中超债

  3、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213

  5、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年利率为 7.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4年、第5年两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每张派息:人民币7.20 元(含税)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7月4日

  11、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7月4日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7.20%

  13、年付息次数:1次

  14、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间每年的7月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7、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中超债”的票面利率为7.20%,每手“14中超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00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7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7年7月4日

  3、付息日:2017年7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7月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超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

  邮编:214200

  联系人:潘志娟

  咨询电话:0510-87698298

  传真:0510-8769829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人:闫骊巍

  联系电话: 010-63210828

  传真:010-68573837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