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下午2:4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2-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3:00-6月23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6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城64栋东7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宏良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772,551,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52,994,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46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19,557,0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703%。

  中小股东出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89,330,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1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02,456,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6,874,1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议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336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2,253万元,扣除本年度支付普通股股利8,407万元、提取盈余公积1,734万元、吸收合并深圳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影响未分配利润2,529万元,年末可供分配利润36,919万元。

  母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5,930万元、20,858万元、17,336万元,该三年累计54,124万元。

  股东大会同意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401,098,7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6元(含税),总计派息84,065,924.64元。本年度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预计2017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17,257万元。

  本议案属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股东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付德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曾铁山、张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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