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景华先生的通知:2017年6月19日,景华先生分别与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海波、王伟(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签署《民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结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并由景华先生作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授权代表、决定方。2017年6月20日,景华先生将其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昌盛八号私募基金”)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1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景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

  本次权益变动前:景华先生及其昌盛八号私募基金、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润泽2号私募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571,504股,占公司总股本13.815%(景华先生系昌盛八号私募基金、润泽 2 号私募基金项下份额最终享有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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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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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履行的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华先生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违反法定持股要求和原有的持股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了郑重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承接的民盛金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目前关于5%以上股东的减持规定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新的减持规定条件下,不擅自违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景华先生因昌盛八号私募基金即将到期,为避免清算过程造成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了上述一致行动人间的股份承接,因此不会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减变动。

  2、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海波、王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景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内容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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