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金坤先生转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文件表述:根据已生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林金坤名下证券账户内的120万股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归杨金国所有,驳回了杨金国的部分诉讼请求,故林金坤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林金坤所名下证券账户内的1,080万股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的冻结。

  一、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基本情况

  ■

  上述解除司法冻结股份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成。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林金坤先生总计持有公司股份1,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其中1,080万股已经解除司法冻结,另120万股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根据(2014)常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已确认林金坤名下证券账户内的120万股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归杨金国所有,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林金坤先生累计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120万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10%,占公司总股本的0.75%。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2、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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