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7年5月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28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9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截至2017年6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20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A座22楼

  联系人:李涵

  电 话:0755-86000096

  传 真:0755-86331111

  六、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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