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75版)

  11、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为27.27亿元,其中多笔款项性质为预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记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2)最近三年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的情况、应收款项的历史收回情况、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预付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记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

  1)预付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情况

  2016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为27.27亿元,其中:不动产投资预付款金额为168,404.35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金额为50,000.00万元,预付房款25,438.57万元。

  其中:不动产投资预付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股权转让预付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预付房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将预付性质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以下简称CAS 30 (2006))应用指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未单独设置预付款项报表项目,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财会[201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以下简称CAS 30 (2014))及应用指南未明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公司认为CAS 30 (2014)对保险公司预付款列报未发生重大变化,为保持财务报表可比性,继续沿用CAS 30 (2006)应用指南对预付款的列示要求。

  对比保险公司行业,将预付款项性质的采购款主要列示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资产,例如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2016年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金额121.36亿元,其中预付工程款65.71亿元。

  综上,我们认为作为保险公司将预付款列示其他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最近三年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的情况、应收款项的历史收回情况、核销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预付款对方主要以交付标的物形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该类型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及核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其他应收款中,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已于2017年2月25日办理完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已于2017年2月27日办理完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其他预付房产款项及不动产投资款项因房产尚未交付,仍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会计师意见:其他应收款核算公司不动产投资预付款、股权转让款及预付房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2、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为83.82亿元,其中预收保险类款项2.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40%。请公司补充披露预收保险类款项的内容、形成时间、记为其他应付款的原因,并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公司回复:预收保险业务款项核算的为已收款尚未出具保单的暂收款,为投保人缴纳的小额多笔保费,因尚未出具保单,故在其他应付款核算。

  预收保险类款项明细为: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主要预收保险业务款项列示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预收保险业务款项的账龄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尚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确认为预收保费,公司与投保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为签发保单,因公司尚未签发保单,故将该部分预收性质的款项列示为其他应付款预收保险业务款项。因此,将未出具保单的暂收保费核算为其他应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2.12亿元,全部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请公司结合上述政府补助实际收到情况及相关规则要求,说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2016年度,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1天安财险根据上海浦东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以企业升级发展(扩大再生产、技术引进、研发、人才培育等)用途分别申请13,000.00万元及661.9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天安财险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661.9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于2016年9月8日收到13,000.0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综合评价表显示本次财政扶持资金的发放主要考虑了公司2015年及2016年的经济贡献及促进就业情况,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2016年的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包头市九原区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站南地区工厂停产的通知》(包九原环综整办发[2013]29号),通知明确公司已列入包头市火车站南地区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所属区域相关规划已依法完成,公司所占土地,规划已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通知要求公司必须在2013年底前停产。2014年12月,公司与富阳腾飞拆房有限公司签署拆迁合同,委托富阳腾飞拆房有限公司拆除公司厂房。公司将已经拆除的房屋设备计入营业务支出,金额为9,070.60万元。2016年7月,包头西水与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到征收补偿款7,205.00万元,公司将征收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财政部财会[2009]8 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公司实际发生的拆迁损失已于2014年计入营业外支出,且支出金额大于本次收到的补偿金额,将2016年收到的征收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包头市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经子公司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西水)董事会决议,包头西水与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包头西水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沼潭南路一宗国有土地(土地总面积为 76862.2平方米,折合115.293亩)实施协议征收,征收补偿总金额为 72,049,987元。详见本公司于2016 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西水股份关于子公司签署的公告》。

  除上述包头西水拆迁补偿事项以外,其余均为子公司天安财险以及天安财险分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和第9.2条的规定,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子公司天安财险收到的政府补助1.36亿元应按照公司当时对天安财险持股比例进行计算,因此经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对比后认为比例不超过10%,即不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基于上述理解,公司就天安财险收到的1.36亿元的政府补助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则发布临时公告,仅在定期报告中做了披露。由此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因此,不需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14、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资本化研发投入为1.46亿元,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为100%。请公司补充披露:(1)研发项目的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当前进展、累计资金投入金额、本期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研发项目未来资金投入安排,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未来是否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公司回复:

  (1)研发项目的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当前进展、累计资金投入金额、本期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公司2016年研发支出情况见下表:

  ■

  ■

  注:当前进展为截至目前的进展状况。

  2)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研发支出主要是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采购的软件系统,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相关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天安财险计入研发费用的项目均为外购软件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开发,且上述支出均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评估具有技术可行性,经过了严格的立项论证和审批,并匹配了相关资金及人力预算,因此,上述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未来是否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由于天安财险上述研发项目均为外购软件二次开发,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具有可行性,且相关系统项目均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研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有11,778万元的项目已完成,因此不会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以上为公司就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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