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分别刊登于2017年5月20日和2017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主持人:受董事长刘体斌先生委托,副董事长符念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1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3,621,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股份169,353,0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2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68,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结果

  ■

  第2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符念平先生、吴巍屿先生、庞海涛先生、王国庆先生、吴景华先生、查春霞女士其所持表决权股份共1,400,874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江日华、常晖

  3、结论性意见: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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