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财产信息 系统乃税改基石

  近几年,关于建立个人收入财产信息系统,服务税收治理,一直是财税改革领域的热点问题。

  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强调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立足现有信息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确定系统归集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范围,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决策层并非首次提及此事,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要求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而且将之作为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的措施之一。2015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作为一份主要与国地税未来相关的方案,也明确提出要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不管是此番深改组决策,还是前两次决策层提及,目的都是为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做铺垫。目前中国财税改革的主要任务,也在于提高直接税比重,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税收治理的现代化离不开信息系统建设,过去的机构税收管理体系(法人税收管理体系)已不能适应直接税比重提高的需要,不能适应自然人税收管理的需要。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这为当前复杂的个税改革和房地产税开征奠定了信息基础。或者说,不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财税现代化改革实难推进。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改革已成共识。因为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功能来看,单一且偏低的起征点让目前个税变异为“工薪阶层所得税”,明显违背调节收入的设定初衷。财政部近年多次提及要转向综合个人所得税体系,一直未能落地的主要原因即是个人收入财产信息系统尚未完善。如民众呼吁较多的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就需要税务部门掌握居民的房产、贷款、家庭等众多信息。

  意义重大之外,个人收入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的实际问题,其中一个就是什么样的信息应被收集。不是所有的财产信息都需要收集,或者能被收集到,现代社会中,经过交易的财产信息通常容易被获取,而不经过交易的财产信息不容易被收集。因此,服务于自然人税收管理需要的应该是综合信息,收入和财产信息是中心,至少应包括:自然人的登记信息,代扣代缴信息,自行申报信息,基金、股票以及其他投资信息,房地产车船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教育信息,保险信息等各类涉税信息。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收集。除了税务部门内部信息汇总外,信息的收集还需要第三方力量的配合。其中金融管理、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是税务部门之外的信息获取的关键之所在;银行、证券交易所、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不可或缺;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交易平台、企业等支持也很重要。

  当然,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并不是一纸公文就能促成,需要解决相关的各部门和机构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税收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是大势所趋,这是约束机制的一种;信息提供者由于额外提供信息所可能增加负担的问题,也应在考量之中。此外,个人收入和财产是个人私密信息,政府部门如何规范使用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信息系统建设箭在弦上,乃税改进程的重大铺垫,对释放经济活力大有裨益,宜早不宜迟。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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