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德国菲林格尔、香港亚太、新发展集团、申茂仓储及多坤建筑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前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前企业持有股份总数50%。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6、本企业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福如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3、本人现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三)公司董事Jürgen V■hringer、丁福如、Thomas V■hringer、丁佳磊、何伟昌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以下统称“所持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股份的前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任职或具有公司董事、监事资格期间,每年转让本承诺人所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的25%。

  4、本承诺人离职或丧失公司董事、监事资格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制定了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二)利润的分配方式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五)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每股净资产:公司已公告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公告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后,因增发新股、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议招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B、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10%;

  C、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D、回购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增持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票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规定等前提下,以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股份合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票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规定等前提下,以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100%,且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的发行价格,同时还应加算对应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本公司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本人将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的发行价格,同时还应加算对应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本人承诺,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投资人因公司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已对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下: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实施以下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

  如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1)如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暂不发放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同时公司停止发放薪酬,直至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履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如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不发放该未履行承诺事项起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同时将停止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直至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履行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

  木地板作为房屋地面装修材料,其市场需求易受房地产市场周期性波动影响。近年来各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的涨幅,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抑制投机性房地产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加上房地产市场整体上供大于求,致使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放缓。如果未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将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二)品牌管理风险

  木地板属于消费品,品牌知名度对于企业有较高价值。品牌知名度的建立和维护需要较高成本和较长时间的投入。菲林格尔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但同时也导致公司对品牌的依赖度越来越大。虽然菲林格尔目前的品牌知名度较高,且其产品设计、质量和售后服务获得消费者认可,但产品更新速度的加快、互联网对品牌营销的变革和消费者消费心理的变化,都对公司的品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公司不能根据上述趋势持续提升品牌形象,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三)渠道控制风险

  公司目前采用代理商销售模式,该模式有利于公司节约建设销售网络成本,提高全国布点效率,增强对全国市场的渗透力,且主要代理商均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当前代理商数量较少,但规模较大,且地区分布相对分散,增加了公司销售渠道管理的难度,如果个别代理商违反公司的规定,将对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行业竞争风险

  木地板行业生产企业众多,行业竞争压力较大,优势品牌市场占有率偏低。虽然公司已经建立起了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如果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使得公司不能继续维持或提升现有市场地位,或者市场竞争使公司增加额外营销费用支出或者导致产品利润率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下转A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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