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43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公告》(2017-039号)。根据相关规则,现对此次抵押资产标的的基本情况和反担保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详见附件中字体斜体加粗部分。补充后的全文详见附件。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1.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天”)拟以其拥有的固定资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15年期的经营性物业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3.5亿元,公司将持有的湖北华天100%股权予以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抵押资产情况

  本次贷款授信,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利率。公司拟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湖北华天大酒店房地产进行抵押,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4491.69平方米,分摊的土地面积合计为3940.29平方米。该资产原值34,657万元,净值22,153万元,评估价值70,145.84 万元,用于抵押贷款上限35,000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

  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08年6月以总价2.95亿元收购了武汉市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然人陈源所持湖北凯旋门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取得该公司的全部资产(详见公司于2008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购湖北凯旋门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39)。公司取得湖北华天100%股权后,一直由湖北华天开展酒店经营,其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详见后面章节所述。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湖北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03月19日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9,000万元

  经营范围:宾馆、理发;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写字楼出租;百货、服装、酒店用品的销售;体育健身;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对宾馆、写字楼、旅游项目、商业的投资;商务服务;停车服务;洗染服务;物业管理。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湖北华天经审计的总资产40,451.20万元,负债总额2,640.29万元,应收账款总额 157.13万元,净资产37,810.91万元,营业收入4,182.87万元,营业利润 -491.01万元,净利润-499.90万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湖北华天未经审计的总资产40,036.55万元,负债总额2,119.12万元,应收账款总额237.32万元,净资产37,917.43万元,营业收入1,131.67万元,营业利润104.07万元,净利润 106.51万元。

  湖北华天目前没有需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其资产目前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用于贷款,此次贷款授信资产抵押需农行先行解押后再予以办理。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湖北华天申请15年期经营性物业贷款提供不超过3.5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待实际贷款发生时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为湖北华天提供担保主要是为公司取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对其提供担保期间本公司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故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提供反担保情况:由于湖北华天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无需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64,638.70万元,公司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99,638.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34%。上述担保皆为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七、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7-04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浩搏给付吴静波5500万元及2013年7月8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北京浩搏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以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2、近期,吴静波以“对于2013年7月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案未予以审理和判决”为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浩搏支付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浩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静波,女,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14日为人民币59,282,666.6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发布之时,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北京浩搏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北京浩搏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北京浩搏38%的股权提供担保。此案所涉债务属于北京浩搏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吴静波起诉状;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1894号民事传票。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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